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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文字号】 深质技监[2002]143号
【颁布时间】 2002-08-29
【实施时间】 2002-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1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计量信得过集贸市场”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规范集贸市场的计量行为,维护集贸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鼓励集贸市场主办者和入场经营者共同建立计量信誉体系,创建管理经营品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国家质检总局《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计委《关于深入开展“价格、计量信得过”活动的意见》,我局制定了《深圳市“计量信得过集贸市场”考核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计量信得过集贸市场”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贸市场的计量行为,维护集贸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国家质检总局《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计委《关于深入开展“价格、计量信得过”活动的意见》,制定本考核管理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计量信得过集贸市场”考核管理工作由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本市各集贸市场按照自愿原则,申请参加“计量信得过集贸市场”考核活动。
  
  考核工作不向企业收费,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贸市场是指由法人单位或自然人(以下简称集贸市场主办者)主办的,由入场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向主办者承租场地、从事批发零售商品交易的固定场所。
  
  第二章 考核组织机构
  
  第四条 市主管部门和各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组成“计量信得过集贸市场”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计量信得过集贸市场”的考核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集贸市场“计量信得过集贸市场”考核的各项具体工作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区主管部门应组成考核小组开展考核工作,考核小组人数不少于3人。
  
  第三章 申请条件和考核程序
  
  第七条 申报“计量信得过集贸市场”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二)积极宣传计量法律法规,制定了集贸市场计量管理制度并已组织实施;
  
  (三)有负责计量监督管理与处理计量投诉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四)对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已登记造册并向辖区主管部门备案;
  
  (五)设置了符合要求的公平称并能妥善保管、维护和定期检定;
  
  (六)一年内未出现过严重的计量违法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
  
  第八条 申请“计量信得过集贸市场”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集贸市场主办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基本情况介绍;
  
  (二)《集贸市场计量管理手册》或有关规章制度;
  
  (三)《深圳市“计量信得过集贸市场”申报表》(附件2);
  
  (四)《深圳市“计量信得过集贸市场”自查评审表》(附件3);
  
  (五)《集贸市场计量情况汇总表》(附件4)。
  
  第九条 区主管部门在收齐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应按照《深圳市“计量信得过集贸市场”考核规范》(附件1,以下简称《考核规范》)完成材料的审核工作,确定进行现场考核的集贸市场名单,并将审核结果和进行现场考核的时间通知申请单位。对未通过材料审核的集贸市场,应提出改进意见,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条 区主管部门根据《考核规范》的规定组织现场考核。
  
  考核工作应坚持科学、公正、廉洁、高效原则。
  
  现场考核应该邀请其他集贸市场的代表和消费者代表作为观察员考核活动,并收集消费者的评价意见。
  
  第十一条 现场考核结果经考核小组成员及观察员签字确认后,报所在辖区主管部门。
  
  考核合格的单位由区主管部门报经市主管部门批准后,以市主管部门的名义颁发证书、牌匾,授予“深圳市计量信得过集贸市场”称号。证书有效期限为两年。
  
  第十二条 对获得“深圳市计量信得过集贸市场”称号的单位,市主管部门予以通报表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计量信得过集贸市场”考核活动每两年开展一次。
  
  每6个月区主管部门应对“计量信得过集贸市场”检查一次。
  
  第十四条 区主管部门对“计量信得过集贸市场”实行动态管理,开展日常监督抽查。
  
  第十五条 获得称号的集贸市场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所在辖区主管部门提出复审申请。经复审合格的,由市主管部门重新颁发“深圳市计量信得过集贸市场”证书。
  
  第十六条 获得称号的集贸市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主管部门应当撤消其“深圳市计量信得过集贸市场”称号,收回证书、牌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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