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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统计局
【发文字号】 深统字[2002]25号
【颁布时间】 2002-09-09
【实施时间】 1998-10-26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661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的通知》的决定

[接上页]

  根据上述五种实收资本之间的比例,按经济成分可以对各主要经济总量进行划分。
  
  第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济成分的划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经济成分,主要根据其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以单位进行划分。具体分类参照《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第四条 农业生产单位经济成分的推算办法
  
  农业生产单位包括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单位,不包括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乡(镇)办企业、农村私营企业和个体户等。农业生产单位可划分为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和私有经济等经济成分。
  
  凡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农场,不论其经营方式如何,如果其使用的土地(含水面)为国家所有的,一律以农场为单位列为“国有”;为集体所有的,列为“集体”。
  
  凡主要使用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含水面),从事的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均列入“集体经济”;此外列入“私有经济”。
  
  附件二(1) 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为划分对象。其他经济组织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 本规定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型为依据,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分为以下几种:
  
  内资企业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股份合作企业
  
  联营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私营企业
  
  其他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第四条 集体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第五条 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第六条 联营企业是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
  
  第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第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第九条 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是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是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条 其他企业是指上述第三条至第九条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第十一条 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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