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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统计局
【发文字号】 深统字[2002]25号
【颁布时间】 2002-09-09
【实施时间】 1998-10-26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661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的通知》的决定

[接上页]

  1992年,我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1980年联合制定的《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类型的暂行规定》进行了补充修订,联合制发了《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在几年的执行中,该规定对反映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及其变化情况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把经济成分与企业的组织形式混淆在一起,既不利于准确反映我国现阶段的所有制结构情况,也不利于准确反映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由于资产重组所产生的各种企业组织形式,更不能反映国有经济的控股情况。因此,迫切需要对1992年的《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进行修订,以便准确反映和研究当前我国所有制结构以及国有经济的控股情况,满足宏观决策和管理的需要。
  
  二、修订原则和依据
  
  本次修订,我们遵循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从本国实际出发,并注意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的原则。
  
  在理论上,主要根据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关于“要全面认识公有制经济的含义。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的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以及“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的论述作为理论依据,同时也参考了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中关于所有制的基本理论。
  
  从实际情况看,鉴于我国企业的类型情况比较复杂,已经改制的企业与正在改制的和尚未改制的企业交错混在一起,社会各界对企业类型的研究需要也是多方面的,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一时难以按纯粹的企业组织形式对企业进行规范登记或归类。因此,在现时,以现行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类型为基础进行统计是必要的。同时,这样做也可以加工组合成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的企业组织形式。
  
  三、修订内容
  
  基于上述修订原则和依据,本次修订将经济成分与企业组织形式相区别,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企业经济组织类型相区别,并增加了反映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内容。具体制定了以下几个文件:
  
  1、《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该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经济类型分类将所有制结构与企业组织形式相混淆的问题,在理论上对我国经济成分分类制定一个统一的标准,从概念上将经济成分与企业的组织形式区别开来,把我国经济成分规范为两个层次(公有经济和非公有经济),五种分类(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有经济、港澳台经济和外商经济)。《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作为一个统计分类标准应相对稳定,并且仅限于综合部门在进行国民经济核算,以及对综合指标进行宏观经济成分分析时使用。
  
  2、《关于统计上经济成分的推算办法》是以企业实收资本为基础,根据上述文件所规定的经济成分分类标准,制定的一套如何推算经济成分的办法。根据我国的实际,推算办法具体又分为三种情况:
  
  (1)企业经济成分的推算办法
  
  按照我国《企业财务通则》规定,企业设立时必须有法定的资本金,这是企业进行生产活动的基本条件。因此,附件一对企业经济成分的推算办法,主要是根据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关于“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的理论,以企业资本金的构成资料为依据,推算经营总成果的经济成分。即将实收资本中的国家资本作为国有经济成分,集体资本作为集体经济成分,个人资本作为私有经济成分,港澳台资本作为港澳台经济成分,外商资本作为外商经济成分。
  
  对企业经济成分的推算办法仅限综合部门按经济成分对各主要经济总量指标进行所有制结构分类时使用,一般不必对企业的经营成果进行推算,具体作法是:由综合部门首先将扣除股份合作企业后的企业实收资本金,以及要推算的经济总量指标(如产值、销售收入、国内生产总值等)重新汇总,然后,用不含法人资本金的其他五种资本金的构成比例,对经济总量指标进行经济成分的推算。最后,再将股份合作企业的相关经济总量指标数据全部列入“集体经济”。
  
  (2)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济成分的划分办法
  
  我国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情况比较复杂,因其不是企业,故不执行企业资本金会计制度。所以不可能也无必要对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按企业的推算办法划分其经济成分。因此,附件一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经济成分划分,也参照《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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