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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二条 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第十三条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第十四条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五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第十六条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第十七条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九二年制定的《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2)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 ┌───────────┬───────────────────────────┐ │代码│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 │100 │内资企业│ │110 │国有企业│ │120 │集体企业│ │130 │股份合作企业│ │140 │联营企业│ │141 │国有联营企业│ │142 │集体联营企业│ │143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149 │其他联营企业│ │150 │有限责任公司│ │151 │国有独资公司│ │159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160 │股份有限公司│ │170 │私营企业│ │171 │私营独资企业│ │172 │私营合伙企业│ │173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174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190 │其他企业│ │200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210 │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220 │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230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240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00 │外商投资企业│ │310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320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30 │外资企业│ │340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 第一条为了反映国有经济的控股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根据国家统计制度中“法人单位调查表”所设置的有关国有经济控股的指标,并结合企业(单位)登记注册类型,对除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外的各类企业进行分组,以反映国有经济控制企业的情况。 第三条 国有经济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占较高比例,并且由国家实际控制的企业。“国有控股”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国有绝对控股”另一类是“国有相对控股(含协议控制)”。 国有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 国有相对控股(含协议控制)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的企业(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协议控制)。 附件四关于对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规定的修订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社会经济领域中的所有制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和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局面。党的十五大提出要全面认识公有制经济的含义,以保证对我国社会性质的正确认识,继续采取正确的经济政策,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进一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