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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农业生产单位经济成分的推算办法 我国农业生产单位的情况比较特殊,以前从未对其进行过经济类型划分,但农业作为我国经济的主要部分,有必要对其经济成分分类做出明确规定,以便各综合部门进行宏观分析时,能够有一个统一标准参照执行。 《关于统计上经济成分的推算办法》根据我国农业生产单位的特点,将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的单位分为两类: 一类是农场,因我国目前仍以国营农场或集体农场为主,在填报统计局“法人单位调查表”(101表)时,可根据其所使用土地的性质,直接选择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中的“国有”或“集体”填报。 另一类是农产,凡是以承包集体土地(含水面),从事种植业、林业、牧业(规模养殖)及渔业等生产活动的,其经济成分均应划为“集体经济”;否则划为“私有经济”。 3、《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是以现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型为依据制定的。这样做,一方面,可以使各级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的要求,进一步核定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以便统计部门有据可依;另一方面,也便于企业按工商登记注册的类型填报。 我们在一九九八年的统计年报中,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全部以第三层的细类列出,以此为基础,通过加工,完全可以组合成纯粹的企业经济组织类型。 4、《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是本次修订新增加的一项统计分类办法。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附件三规定以企业为单位分为国有绝对控股和国有相对控股,可以更准确地反映国有经济对企业的控制程度。因此,《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规定,根据企业全部资本(股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确定本企业是属于国有绝对控股,还是属于国有相对控股,再由综合统计部门按企业填报的情况,汇总加工成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综合分类。 四、几个具体问题的说明 1、股份合作企业 股份合作企业的建立始于八十年代的中国农村,随着乡镇企业的发展,股份合作企业不断发展壮大。近年来,股份合作企业在城市也得到了不断推广,并已成为企业改制的一种重要形式。鉴于股份合作企业是以合作制为基础,实行资本与劳动相结合,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已将其定性为一种新型的集体经济组织形式。为了区别于集体企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对企业登记注册时,己将其单独列出,与集体企业并列。因此,《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中,我们也在集体企业的下面,增加了一项“股份合作企业”。如果要与历史资料对比,各级综合统计部门可将其与集体企业相加。 同时,根据股份合作企业的资本金构成比较复杂的特点,《关于统计上经济成分的推算办法》中特别规定,凡在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中填报为股份合作企业的,不论其资本金的构成如何,全部列入集体经济。 2、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济成分的划分问题 对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经济成分,主要按其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划分,根据实际情况,比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号入座。 (1)机关包括国家机关和政党机关,原则上均列为“国有”。但有特殊规定的,如供销社等,则列为“集体”。 (2)事业单位包括经国家机构编制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类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的具体分类办法如下: 由国家财政预算拨款或列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以及经费主要来源于国有主管部门或国有上级单位的事业单位,列为“国有”。 经费主要来源于集体单位的事业单位,列为“集体”。 公民个人(或个人合伙)开办的事业单位,列为“私营”。 上述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如果其经费来源不明确,则按管理方式进行归类。 (3)社会团体包括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以及未纳入社会团体管理条例范围的工会、妇联等各类社会团体。社会团体的具体分类办法如下: 未纳入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条例范围的工会、妇联、共青团、青联、工商联、科协、侨联等社会团体,国家拨款设立的基金会或基金管理组织以及经费主要来源于国有业务主管部门或国有上级单位的社会团体,列为“国有”。 经费主要来源于集体单位的社会团体,列为“集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