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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统计局
【发文字号】 深统字[2002]25号
【颁布时间】 2002-09-09
【实施时间】 1998-10-26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661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的通知》的决定

[接上页]

  公民个人(或个人合伙)开办的社会团体,列为“私营”。
  
  上述以外的其他社会团体,如果其经费来源不明确,则按管理方式进行归类。
  
  3、关于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几个问题
  
  (1)个体经营
  
  鉴于“个体经营”不属于企业,本次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发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中,未将“个体经营”列入,但其仍属国家统计局的统计范围。在计算经济成分时,应归入“私有经济”。
  
  (2)私营企业
  
  《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中,对私营企业共列有四项,其中“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均为按《公司法》规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但如果是由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按目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规定,仍将其列入“私营企业”。因此,这类企业仍应按“私营企业”填报。但为了准确反映企业组织形式,各级综合统计部门在加工整理“企业经济组织类型分类”时,则可将“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归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
  
  (3)联营企业
  
  本次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中,“联营企业”包括了以下四类:
  
  联营企业
  
  国有联营企业
  
  集体联营企业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其他联营企业
  
  这与原经济类型分类有所不同。由于过去主要是想通过经济类型分类反映所有制的问题,因此,将同一所有制性质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分别列入了相应的类别,如将国有联营企业列入国有经济类。这次制发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对此做了修改,按工商登记注册类型进行重新归类,即将“国有联营企业”和“集体联营企业”全部归并到“联营企业”中。此外,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现行规定,原联营企业中的“国有与私人联营企业”、“集体与私人联营企业”和“国有、集体与私人联营企业”已经取消,但为了保证以前登记注册的上述联营企业有类可归,我们特意设置了一项“其他联营企业”,以便各级综合统计部门进行资料对比时使用。
  
  (4)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含港澳台商股份有限公司)
  
  这是本次修订新增加的一项分类,它将按《公司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分成了两类。一类是其全部股本中的外资(或港澳台资)股本超过25%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或港澳台商股份有限公司)”,按外商投资企业对待;另一类是其全部股本中的外资(或港澳台资)股本小于25%的股份有限公司,则仍列在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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