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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八章 奖惩 根据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要求年终实施“百分制评比制度”并进行表彰。对于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等现象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进行处罚。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三个业务性文件的通知 (2000年4月21日深统信通[2000]47号) 各业务处、室、中心、队: 根据广东省统计局(粤统办字[2000]8号)文件精神,现将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对个人独资企业在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时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00]9号)、《关于执行统计上划分城乡规定中判断城镇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统办字[2000]9号)和《关于统计上使用的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查询方式的通知》(国统办函[2000]18号)等三个业务性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统计上对个人独资企业在划分企业 登记注册类型时处理办法的通知 (2000年1月24日国统字[200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即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有必要的从业人员。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从2000年1月13日起,凡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并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在统计上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时,按“171私营独资企业”处理。 关于执行统计上划分城乡规定中判断城镇范围的补充通知 (2000年2月1日国统办字[200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于1999年12月6日下发了《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并已布置在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中试行。为了简化人口普查中城乡划分的实际操作,现将《规定》中城镇范围的判断方法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区、市、镇人民政府驻地有明确建成区的(与政府驻地不连片的建成区除外),可用建成区判断城区建设向外延伸的地区。建成区的范围以当地政府建设部门或城市规划部门确认的范围为准,不能用规划区的范围代替建成区的范围。具体判断方法是: (一)区、市政府驻地的建成区如果包括周边镇、乡政府驻地的,或包括周边镇、乡所辖50%及以上村民委员会驻地的,则该镇、乡的全部地域均应作为延伸地区。否则不作为延伸地区。 (二)镇政府驻地的建成区如果包括周边村民委员会驻地的,则该村民委员会的全部地域作为延伸地区。否则不作为延伸地区。 二、如果区、市、镇没有明确的建成区,则按《规定》要求处理。延伸地区是指与政府驻地的城区建设连成片,未被农业用地(房前屋后小片菜园地除外)、河流(有桥的除外)、湖泊、荒山、荒地、沙漠、草原等隔开的地区。 (一)在判断区、市的延伸地区时,“公共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和“居民区”应同时延伸,包括在建项目和已征用的土地。 (二)在判断镇的延伸地区时,“市政公用设施”和“居民区”应同时延伸,包括在建项目和已征用的土地。 关于统计上使用的县及以上行政区划代码查询方式的通知 (2000年2月16日国统办函[2000]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对全国行政区划代码编制、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国统办字[1999]105号)的要求,国家统计局曾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文件的形式将1999年新颁布的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1999)以及1999年1至9月和9至12月县及以上行政区划变动情况和临时代码进行了通告。为了使各地和各部门及时了解县及以上行政区划及代码的变动情况,以后我们将主要利用统计信息网络,定期通告县及以上行政区划变动情况及统计上使用的代码。现将具体查询方式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可通过统计系统的内部网,进入国家统计局主页,进行查询,网址为:10.6.28.54 查询步骤: 第一步,进入国家统计局主页后,点击“统计制度”; 第二步,点击“统计分类标准” 第三步,点击“全国行政区划代码”。 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可通过中国统计信息网进行查询,网址为: http://www.stats.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