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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统计局
【发文字号】 深统字[2002]25号
【颁布时间】 2002-09-09
【实施时间】 2002-09-09
【法规编号】 3662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修订商业统计“百分制”竞赛方案的通知》等2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三)

[接上页]

  三是社会团体,同样有上述办法划分经济成分。
  
  (三)农业生产单位经济成分的确定。
  
  对农业生产单位经济成分的划分,国家统计局根据我国农业生产单位的特点,将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的单位分为两类进行划分。
  
  第一类是农场。
  
  一是已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以登记注册类型划分;
  
  二是没有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统一以其所使用土地的性质来确定。即:土地属国有的,填写“国有经济”。土地是集体的,填写“集体经济”;
  
  三是工商登记与实际使用土地不相符的,原则上以工商登记为准。主要是考虑到某些工商的特殊原因。在实际工作中可以先行告知工商部门核定,证实登记是否有误,以正确处理。
  
  第二类是农产。
  
  一是凡以承包集体土地(含水面),从事种植业、林业、牧业、渔业等生产活动,其经济成分统一划为“集体经济”;
  
  二是规模较小或不承包集体土地(水面)的家庭养殖业统一作为“私有经济”。
  
  (四)新规定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与原《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主要有五点不同:
  
  1.范围不同。
  
  一是新规定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比原规定的范围小,其中国有企业不再包括国有联营和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集体企业不再包括集体联营和股份合作企业。但原规定包括。
  
  二是新规定中不包括“个体经营”类别,原规定单独列出。但“个体经营”’仍属统计范围,在具体处理中,把它归入“私有经济”。
  
  2.对企业的划分方法不同。新规定以反映企业的组织形式为主,不反映企业所有制的构成情况,原规定将企业组织形式和经济成分交错在一起划分,使人难以处理。新规定将“股份制企业”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原规定综合在一起。
  
  3.反映企业组织形式种类不同。虽然新旧规定指标项目差不多,新规定29项,原规定31项,但新规定增设了五项新的类型:“(130)股份合作企业,(151)国有独资公司,(174)私营股份有限公司,(240)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40)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规定没有反映这五种新的情况。
  
  4.对企业组织形式的界定方法有所不同。新规定突出一个量的界限,便于界定,但原规定较少体现出这样一个特点。
  
  5.定义不同。新规定突出一个法律、法规依据,原规定定义缺少法律、法规依据。
  
  (五)在推算经济成分时,不宜对法人资本进行经济成分分解。
  
  根据会计制度规定,法人资本是指企业的其他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以其依据可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目前暂不进行经济成分分解。原因有二点:
  
  一是如果投资单位是混合所有制的企业,被投资者一般很难区分法人资本的经济性质;二是从全社会角度来看,法人资本也存在一定的重复,要分很难分,搞得不好就分不真实,造成地区之间不可比。因比,暂不宜对他进行分解。
  
  (六)对《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有两点说明:
  
  1.该分类方法第三条所指的“全部资本”指的是“实收资本”,而不是注册资本,更不是资产总额。
  
  2.该分类办法第三条中所指的“协议控制”是指根据协议上规定,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非名义上有实际上无控制权的企业。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转发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实施br /  br /   <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1999年10月8日深统信通[1999]85号)
  
  各区统计局、市直各有关部门、各资产经营控股公司、各集团(总)公司及驻深单位:
  
  根据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实施<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统字[1999]63号)精神,为了做好我市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管理工作,我局决定由深圳市统计局法规处具体负责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管理工作。现将此文转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实施《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年8月31日粤统字[1999]63号)
  
  各市、县(区)统计局、省属有关单位:
  
  国家统计局1999年7月16日颁发第三号令,公布了《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定于1999年8月15日开始施行。现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实施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家统计局已明确政策法规司具体负责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工作,并专门设立民间与涉外调查管理处。省统计局决定,由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民间与涉外调查管理工作。请各市、县(区)统计局均要明确专管机构,认真做好本地区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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