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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统计局
【发文字号】 深统字[2002]25号
【颁布时间】 2002-09-09
【实施时间】 2002-09-09
【法规编号】 3662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修订商业统计“百分制”竞赛方案的通知》等2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三)

[接上页]

  调查项目基本情况
  
  ┌───────┬─────────────────────────────┐
  
  │项目名称││
  
  ├───────┼────────┬─────┬──────────┬───┤
  
  │委托调查方│单位名称(姓名)││国家或地区(国籍)││
  
  │基本情况├────────┴───┬─┴──────────┴───┤
  
  ││经营业务范围(工作单位)││
  
  │├────────────┼────────────────┤
  
  ││委托调查方类型││
  
  ├───────┼────────────┴────────────────┤
  
  │调查目的││
  
  ├───────┼─────────────────────────────┤
  
  │调查内容││
  
  ├───────┼─────────────────────────────┤
  
  │调查范围││
  
  ├───────┼─────────────────────────────┤
  
  │调查对象││
  
  ├───────┼─────────────────────────────┤
  
  │调查时间││
  
  │及期限││
  
  ├───────┼─────────────────────────────┤
  
  │调查方法││
  
  ├───────┼─────────────────────────────┤
  
  │调查组织方式││
  
  ├───────┼─────────────────────────────┤
  
  │调查资料及相││
  
  │关研究成果的││
  
  │提供方式││
  
  └───────┴─────────────────────────────┘
  
  审批机关审批意见
  
  ┌──────────┬────────────────────────────┐
  
  │经办人审核意见││
  
  ││签名(盖章)年月日│
  
  ├──────────┼────────────────────────────┤
  
  │政策法规处审核意见││
  
  ││签名(盖章)年月日│
  
  ├──────────┼────────────────────────────┤
  
  │审批机关││
  
  │审批意见│签名(盖章)年月日│
  
  ├──────────┼────────────────────────────┤
  
  │备注││
  
  └──────────┴────────────────────────────┘
  
  
广东省统计局涉外社会调查审批决定书

  
  粤统涉外审字[]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你所申请进行的
  
  符合《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现予以批准。
  
  广东省统计局
  
   年 月 日
  
   广东省统计局涉外社会调查审批决定书
  
  粤统涉外审字[]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你所申请进行的
  
  由于不符合《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条规定,不予(暂缓)批准。
  
  广东省统计局
  
   年 月 日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实施基本单位统计登记管理的通知
  
   (1999年10月21日深统信通[1999]92号)

  
  各区统计局、市直各有关部门、各集团(总)公司、驻深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统计管理和监督,确保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统计登记管理规定>的批复》(深府函[1999]44号),决定于1999年9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基本单位统计登记管理。现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统计登记管理规定>的批复》(深府函[1999]44号)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结合我市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登记时间拟在2000年上半年进行,具体事宜将在“实施统计单位登记管理通告”中另行通知。
  
  
关于《深圳市统计登记管理规定》的批复
  
   (1999年7月29日深府函[1999]44号)

  
  市统计局:
  
  你局制订的《深圳市统计登记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请印发各有关单位执行。
  
  附件: 深圳市统计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统计单位的管理和监督,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调查,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广东省统计单位登记管理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群众性自治组织等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境外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统计登记单位”),应当按本规定办理统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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