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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各区统计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深圳市商品交易市场的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为我市实施宏观管理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和第十九条“企事业组织应当设置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交接和档案等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商品交易市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统计机构和人员 商品交易市场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的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根据我市商品交易市场目前的实际情况,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应设有专职统计人员,统计机构可单设也可与其它机构合并设立;亿元以下商品交易市场应设有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统计机构可单设也可与其它机构合并设立。 商品交易市场设置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与其承担的统计任务相适应。 商品交易市场统计机构执行国家统计调查或者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接受深圳市人民政府和市统计局统计机构的指导。 第二章 统计调查制度和数据采集方法 商品交易市场根据国家和深圳市商业统计制度及本企业的需要建立统计调查制度。该统计调查制度要能够满足国家、省和深圳市统计制度的要求,同时也能够满足本企业的需要。我市将超亿元商品交易市场列入全面调查范围,按季度报表,亿元以下商品交易市场每年年终报一次报表。 商品交易市场统计调查制度要随国家、省、我市统计制度的变化而调整统计调查内容。目前,我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方式不同,市场差异也较大,各商品交易市场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可采用全面调查方法或抽样方法,但不论采用何种方法,采集的数据必须反映商品交易实际情况,保证数据质量。 第三章 统计报表 统计报表是统计制度的具体体现形式。商品交易市场应按照有关制度要求,全面准确、及时地报送各种统计报表,不得以各种理由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也不得伪造、篡改。商品交易市场统计人员(含统计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对本单位统计报表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为了保证统计报表填报质量,商品交易市场应做好以下两方面基础性工作:1.建立健全与之相关的各项原始记录凭证、台帐,并认真填写、保存,作到数出有据,原始记录凭证、台帐与统计报表数据相衔接。2.建立统计报表搜集汇总传递工作网络(流程图),理顺报表传送渠道,明确网络各结点工作责任,确保统计报表传送渠道畅通无阻。 第四章 统计工作制度 为了有效组织统计工作,商品交易市场应建立必要的统计工作制度。主要包括: 一、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包括专、兼职统计员、统计负责人、主管领导的工作内容、工作责任、任职要求等。 二、统计报表审核、订正制度。明确各种报表数据审核步骤、审核方法、审核内容及数据出现差错的订正方法及责任,对报表数据起质量控制作用。 三、统计工作交接制度。当统计人员工作发生变动时,应进行统计工作交接,明确交接内容、交接方法等。 四、统计档案管理制度。统计工作中形成的各种重要文件、资料包括凭证、记录、报表等都应该进行归档,以便对统计工作过程进行记录和查询,明确归档范围、档案管理方法等。 五、统计检查制度,根据企业上报的统计数据,市统计局采用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检方案来检查企业上报的数据,并按统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奖惩。 第五章 统计分析 统计分析是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商品交易市场统计人员在完成好统计报表任务的同时,应根据有关统计数据和调研所得到的情况撰写统计分析报告,为领导和有关方面决策提供咨询服务。统计分析报告要做到有观点、有数据、有建议,内容详实、可靠,具有参考价值。 第六章 统计培训 商品交易市场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对本单位统计人员进行统计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并积极参加政府统计部门组织的统计人员学习培训和经验交流活动。 第七章 统计现代化建设 为提高统计工作效率,我市将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推行统计报表报送自动化,各商品交易市场应配备必要的计算、通讯、传输设备,有关统计人员应学会操作技术,运用现代化手段完成统计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