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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考试安排 统计资格上岗证书的考试科目为3门,即统计法基础知识、统计基础知识和统计实务。统计基础知识和统计实务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命题,统计法基础知识由国家统计局、广东省统计局和深圳市统计局共同命题。市统计局负责阅卷评分及试卷印制等工作。 五、报名与发证 报名工作由各考试点学校具体办理,市教育局教学研究室负责汇总全市的报名情况并接受非考试点学校的个人报名,学生参加统计资格上岗证书培训并考试合格者,经审核符合发证规定的其他条件,可获得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印制,市统计局验印的统计上岗资格证书。 六、考试点审批与备案 考试点设在具备开设了统计课程,潜在考生较多,有较好的考试环境,交通便利等条件的职业学校。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并考虑到各区、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布局情况,确定市财经学校、市职业技术学校、文锦职业学校、市成人中专学校、华强职业技术学校、宝安中专、布吉中专为考试点学校,各考试点应按要求认真填写“考试点备案登记表”送交市教育局东门办公楼108室(市教学研究室职教组办公室),由深圳市统计局、深圳市教育局双方审批盖章,由统计局负责将“考试点备案登记表”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七、收费与教材征订 统计上岗资格证书培训、考试及发证工作的收费标准由市统计局、市教育局根据实际成本协商核算,报市物价局核准后报国家统计局备案(具体金额另行公布)。职业学校的考前培训工作不准收取培训费。统计上岗资格证书工本费每本5元。禁止任何形式的乱收费。 统计上岗资格证书培训教材由国家统计局教育培训部门负责发行,每套22元。为了方便各校征订教材,市教育局代办征订教材工作,各校可以把教材征订单报给东门办公楼108室。 各区统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统计局令 (第4号) 现将《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公布,自1999年10月27日起施行。 局长:刘洪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部门统计调查的管理和监督,规范部门统计调查行为,提高统计调查的整体效率,减轻被调查者负担,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提高共享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国家级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国务院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开展的统计调查,以及上述部门和单位与其他部门联合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法院、检察院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统计调查,是指部门搜集国民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情况,用于政府管理目的的各类统计调查。包括以数字形式、文字形式或混合形式;以表格、问卷、电讯(电报、电话、传真等)、磁盘磁带、网络通讯(网络表格、电子邮件等)等为介质的普查、经常性调查、一次性调查、试点调查等。 第二章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 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管理和协调部门统计调查。国家统计局管理和协调国家一级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县及县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统计局管理和协调同级部门的统计调查。 第五条 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组织、管理和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统计调查活动,制定本部门的统计调查总体方案。部门内其它职能机构无权单独制定统计调查项目。 第六条 政府综合统计机构通过建立审批备案制度、有效期制度、调查项目公布制度、跟踪检查制度、举报制度,对部门统计调查进行管理。 第三章 制定统计调查项目的基本原则与要求 第七条 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国家级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国务院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可以制定与职能范围相对应的统计调查项目。 国务院临时机构,一般不得直接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工作需要的统计资料,应当向有关部门搜集、加工。确有需要调查的,须事先取得国家统计局的同意,方可制定统计调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