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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内政办发[2002]28号
【颁布时间】 2002-09-02
【实施时间】 2002-09-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7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页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税征收办法等8个农村牧区税费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

[接上页]

  对于重大财务事项,如嘎查村集体企业改制、经营项目的承包办法和承包指标,村组干部报酬和资金、
  
  “四荒”拍卖收入的使用、用集体资金和财产为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大额开支等,必须严格按照《嘎查村财务管理条例》规定,经嘎查村民大会讨论通过。
  
  嘎查村要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嘎查村民大会选举产生,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小组成员,组长由民主理财小组民主选举产生。民主理财小组有权参与制订本嘎查村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收支帐目,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有权监督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民主理财小组应充分履行监督职责,制定相应的议事规则,定期举行民主理财活动,并有完整的活动记录。
  
  五、建立健全嘎查村财务审计监督制度
  
  各级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嘎查村财务活动的审计监督。乡镇经营管理机构要对所辖的嘎查村财务每年至少审计一次,旗县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每年应进行抽查审计。要建立嘎查村干部任期离任审计和责任追究制度,对集体经济组织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必须依法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责任。要认真开展嘎查村财务年度审计工作,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对水电费、发包及上交款、土地补偿费、“四荒”拍卖以及专项集资款等,应当定期进行专项审计,重点审计其筹资和支出的合法性,杜绝非法立项,层层加码、隐瞒截留、挤占平调、侵占挪用和挥霍浪费等现象的发生。审计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公布审计结果,落实处理意见。要赋予主管部门相应的处罚权,严格财经制度。各级财政、监察、审计、民政等部门也应按照各自分工,认真履行对嘎查村财务管理的监督职责。
  
  六、切实加强农村牧区会计队伍建设
  
  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财务管理条例》规定配备村级财会人员,会计和出纳之间不得互相兼职。嘎查村党支部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不得兼任会计工作,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嘎查村的财会人员。嘎查村级财会人员必须经过财务培训符合任职资格,并取得自治区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监制的农村牧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嘎查村财会人员要实行嘎查村集体和苏木乡镇经营管理机构双重领导,双重管理,嘎查村财会人员任用、撤换必须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并征得苏木乡镇经营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旗县、苏木乡镇两级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应在本级财政部门指导监督下,认真做好嘎查村财会人员的管理与培训工作,要组织村级财会人员学习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和督促他们自觉遵守财经纪律,坚持原则,爱岗敬业,廉洁奉公。同时,要保护和支持嘎查村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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