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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乡财政年度预算一经批准,乡人民政府财政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突破。因特殊情况,需要追加或者追减预算支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乡五项事业支出拨付程序与乡财政其他预算资金拨付程序相同,由乡人民政府财政机构统一拨付和管理。 四、预算管理与监督 (一)规范管理,依法理财。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后,五项事业支出纳入乡财政预算管理,做到年初有预算,年终有决算,并定期向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二)推行项目管理,严格基建程序。乡人民政府及其职能机构在实施公益项目建设时,要严格履行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保证项目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公开财务,强化监督。乡人民政府及其财政机构要全面了解和掌握乡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加强对乡财政预算各项支出的管理和监督。乡人民政府财政机构要建立健全财务核算体制,公开财务管理制度,公开财务执行结果,实行民主理财,提高乡财政收支的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各级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乡财政资金的检查和监督,保障在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后财政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内兴办集体生产 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减轻农牧民负担,维护农牧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牧区嘎查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促进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内党发[2002]1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农村牧区税费改革的嘎查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筹资筹劳是指嘎查村民委员会在嘎查村范围内因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除农牧民依法纳税外向农牧民筹集资金和要求农牧民出工的行为。 第四条 向农牧民筹资筹劳,实行一事一议,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应当遵循量力而行、群众受益、民主决定、事前预算、上限控制、使用公开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苏木乡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嘎查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的审计、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嘎查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主要用于本嘎查村范围内农田水利建设、植树造林、修建村级道路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农牧民在承包土地、草原、“五荒”上改善生产条件,种树种草等投资投劳,不列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范围。 第七条 嘎查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向农牧民筹资,实行上限控制。所筹资金应当按照人口承担,每人每年不得超过15元。 第八条 农村牧区实行税费改革后,用3年时间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农村牧区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以下简称“两工”)。 2002年每个劳动力承担统一规定“两工”最高不得超过20个,2003年“两工”不得超过15个,2004年“两工”不得超过10个,从2005年起全部取消。“两工”取消后,嘎查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实行一事一议,由嘎查村民大会民主讨论决定,并实行上限控制,劳均用工每年最高不得超过10个。除一次性全部取消“两工”的地区外,三年过渡期内不允许搞“一事一议”筹劳活动。 本办法所筹劳务,由本村劳动力(男18—55周岁,女18—50周岁)承担。现役军人、复员退伍的伤残军人、在校就读学生、孕妇或分娩未满一年者不承担劳务。 第九条 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旗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牧区劳动力外,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无偿动用农村牧区劳动力。 第十条 嘎查村内向农牧民筹资筹劳项目资金和劳务,由嘎查村民委员会在每年第一季度作出预算,经嘎查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嘎查村民会议应当有本嘎查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嘎查村三分之二以上的农牧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嘎查村民会议通过的筹资筹劳决定,应当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农牧业经营管理机构审核后,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并报旗县人民政府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筹资筹劳预算,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公布,并填入农牧民负担监督卡中,接受群众监督。嘎查村民委会不得擅自立项或者提高标准,向农牧民筹资筹劳,也不得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经常性或固定性收费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