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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加强企业信用管理,推进我省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省局制订了《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局合同处联系。省局将不定期地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总结。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信用环境,倡导诚实守信的经营风尚,切实规范江苏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信用的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简称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我省的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含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与合伙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及其分支与办事机构,(以下简称企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经理(以下简称企业责任人)。 第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本办法共同实施对企业信用行为的管理,包括对涉及企业、企业责任人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对诚实守信行为的激励,对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与约束等。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各机构按下列分工实施对企业信用行为的管理: (一)合同管理机构依法对企业合同订立与履行、鉴证、抵押登记、合同行政调解、拍卖行为等实施监管,并负责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录入工作,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其他职能机构的企业信用信息进行整合和规范,负责协调收集有关部门涉及企业信用的相关信息。组织、协调企业信用记录的对外披露工作。 (二)公平交易、消保、商标、广告、市场、企业、外资、个体私营登记管理等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实施企业信用行为监管,并负责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录入工作。 (三)信息中心负责企业信用管理软件的开发、网络建设及数据库维护、更新、备份等工作,保障技术实现。 (四)法制机构负责企业信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的研究、审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失信案件的核审等工作。 (五)办公室负责企业信用管理的宣传及后勤工作。 第五条 诚实守信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守法经营、遵守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良好行为企业,是指企业经营行为良好并被认定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诚信单位”的企业。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失信行为,是指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危害交易与人身、财产安全,损害交易对象权益,破坏市场信用秩序的行为。 失信行为分为失信违法行为、一般违约侵权行为。 失信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规并受到行政处罚或刑罚的失信行为。根据其社会危害后果,分为严重失信违法行为(A类)、一般失信违法行为(B类)。《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失信违法行为分类》由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制定,并根据市场信用环境的发展状况,及时调整、修订。 一般违约侵权行为,是指虽违反法规但不能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违反民事法规,存在不履约、不守信、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失信行为。 第七条 对诚实守信行为的激励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诚实守信企业给予工商行政许可优待、巡查免检等。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包括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备案,企业年检,商标印制许可,广告经营许可,经纪许可及其年审等。 第八条 对失信行为约束是指对企业、企业责任人的失信行为,除依据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外,综合运用工商行政管理的各项职能,实施信用记录的披露、荣誉称号的禁入与限制、工商行政许可限制、经营行为限制、行政告诫、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等非行政处罚的措施。 本办法所称荣誉称号,包括“重合同守信用企业”、“驰名、著名、知名商标”、“诚信单位”、“优势广告企业”、“省级文明市场”、“光彩之星”、“先进私营企业”、“文明经营户”等。 第九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纳入本办法管理的诚实守信、失信行为、相关企业、个人,应当建立专门数据库进行管理。 各业务机构在办理工商业务时,应当查询该数据库,并根据本办法的具体规定实施相应的行政行为。 第二章 企业信用记录的采集与披露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记录,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基于经济户口管理系统,将企业的主体资格、年检情况、履约情况、信誉状况、经营状态、失信记录、违法行为以及与企业信用相关的其他信息进行收集、整理而形成的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