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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市)委和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 经国务院批准,省委、省政府决定今年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现将《黑龙江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有关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全面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是今年我省农村工作的首要任务;各级党委、政府要摆上突出位置,切实抓好落实。各级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严格实行领导责任制。要牢牢把握改革的正确方向,坚持“减轻、规范、稳定”的原则,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周密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积极推进配套改革。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在执行中不走样;加强调查研究,总结典型经验,创造性地解决改革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省直各有关部门要讲政治、顾大局,自觉服从改革需要,积极指导和支持各地继续推进各项配套改革。要加快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步伐,尽快下发有关教师编制的核定意见,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继续巩固和扩大撤乡并村工作成果,符合撤并条件的乡村要坚决撤并,确保不反弹;要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化解农村不良债务工作;合理调整县乡财政管理体制;进一步清理、取消面向农民的不合理、不合法收费,建立规范的农村分配关系。 新闻宣传部门要把农村税费改革作为当前一个时期的宣传重点,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农村税费改革进程中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农村税费改革事关全局,意义重大。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坚定搞好改革的决心和信心,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改革,确保全省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的长期稳定。 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02年7月20日 黑龙江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要战略部署,是我国农村继土地改革、家庭承包经营之后的第三次重大改革。为了在全省范围内切实搞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25号)精神,借鉴安徽、江苏两省及我省呼兰、甘南两县的试点经验,结合全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针,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5·31”重要讲话精神为统领,以努力做到“三个确保”(确保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为基本工作目标,坚持“减轻、规范、稳定”的原则,建立规范的农村分配制度,保护和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推动乡镇机构及农村各项改革,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长期稳定。 (二)基本原则: 1、调整国家、集体、农民三者利益关系,确保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不反弹; 2、妥善处理改革力度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的关系,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 3、规范税费征收行为,实行简便易行的征收方式,公平税赋、合理负担; 4、统筹安排,积极稳妥地推进各项配套改革工作,确保农村稳定; 5、坚持群众路线,充分相信和依靠农村干部、群众搞好改革。 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是“三个取消、一个逐步取消、两项调整、一项改革”: (一)三个取消。一是取消乡统筹费。取消现行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等五项乡统筹费。取消乡统筹费后,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乡村两级九年制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和修建乡级道路支出,由政府通过财政预算予以安排;村级道路修建纳入村级“一事一议”范围;农村卫生医疗事业逐步实行有偿服务,政府适当补助。具体管理按《黑龙江省关于将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五项事业支出分别纳入县(市)、乡(镇)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执行。二是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三是取消屠宰税。具体按省财政厅、地税局《关于取消屠宰税的通知》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