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四)一项改革(即改革村提留征收和使用办法)。村干部及误工人员补贴(包括计划生育、卫生保健、畜牧防疫、治安保卫、群团工作、集体资产管理等因公误工人员)、五保户供养、村办公经费,原由集体经营收入开支的,有条件的要继续由集体经营收入开支;原由农民上缴村提留开支的部分,采取新的农业税附加方式收取,其比例最高不超过改革后的农业税(正税)的20%。各地附加比例必须报省政府批准,并保持长期稳定。农业税附加属于村集体资金,由乡镇财政征收机关负责征收,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实行“村用乡管”,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今后,哪个部门召开会议、组织培训,由哪个部门负责开支会议、培训费;村办公经费不予安排。改革后,农村兴办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所需资金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按“一事一议”方式严格按规定程序讨论决定。筹资额严格实行上限控制,每人每年最高不得超过12元,具体上限标准由县级政府规定,并不得固定收取。“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管理”,与农业税附加一同实行“村用乡管”,接受群众、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的审计监督。原由乡村集体经营收入负担村提留的,改革后可以采取适当方式继续由集体经营收入予以补助。对不承包土地并务工经商、专业养殖的农村居民,可以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按不超过农业税附加的负担水平,由村委会向其收取资金。这部分农村居民也要参加村民的“一事一议”,承担筹资筹劳义务。所筹两项资金分别纳入村级经费和“一事一议”筹资款项管理使用。具体管理按《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黑龙江省农村范围内筹资酬劳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农业税及附加采取征收代金或“实物送交、以款结算”的办法,具体征收方式,由各县(市)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报省政府批准,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县、乡、村,特别是豆麦产区的干部应加大销售服务力度,帮助农民寻找市场,加快农产品销售,以保证农业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农业税及附加、农业特产税统一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乡、村协助征收或粮食等部门在收购粮食等农副产品时予以代扣代缴。 改革后,以县(市)为单位农民总体负担水平要比改革前减轻,原则上不低于20%;原来负担较轻的地方,也要减负,要做到改革后农业税及其附加、农业特产税的总和低于1997年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乡统筹、村提留中公益金和管理费等5项之和;农业税及其附加的总体负担水平不得突破8.4%,计税价格要科学合理。 三、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配套措施 农村税费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触及深层次矛盾的重要工作,必须综合采取得力措施,以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一)进一步清理取消所有不合法和不合理的涉农收费,建立农民负担监督机制。各市(地)、县(市)要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农民的收费文件和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是中央和省政府明令废止的收费、集资文件和项目一律取消,坚决取消涉及农民负担的各种达标升级活动。对保留的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省财政、物价和农委等部门报经省政府审批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主要涉农收费项目、标准、征收范围,做到家喻户晓,并接受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各地要对用电、用水、畜禽防疫、看电影等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整顿,对农民提供有偿服务,要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严禁强行服务和强行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要由经营服务单位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直接向接收服务者收取,严禁向非受益人平均摊派。农村生产生活用电、用水按规定价格执行,并逐步实行计量收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农民建房、婚姻登记、计划生育、子女入学、农村户籍、外出务工、农机监理等管理过程中搭车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具体管理按《黑龙江省关于清理整顿农村收费集资项目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意见》和《黑龙江省关于切实做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执行。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对有令不行、巧立名目、变相加重农民负担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严肃处理。对在改革中不顾大局、违反纪律、以权谋私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黑龙江省关于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