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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加强和规范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坚持依法治税。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收成为调节和规范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收入分配关系的主要手段,全省各级财政部门是农业税收的执法主体。对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程序、征收方式、征收执法的主体和责任,必须严格按《黑龙江省关于加强和规范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执行。 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时间、步骤 按照中央农村税费改革总体部署,结合全省实际,全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大体分五个阶段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一)健全工作机构,开展学习教育活动阶段(2002年4月底之前)。各地要在去年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组织领导及办事机构,组建各级农村税费改革指导督查组。组织各级干部及广大农民群众学习中央和省有关农村税费改革的文件精神,为全面启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奠定基础。 (二)培训干部,修订方案,复核数据阶段(2002年5月—6月)。各市(地)、县(市)、乡要对有关干部进行逐级培训,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央有关文件及本《方案》,结合当地实际,修订和完善本地的《实施方案》,复核计税面积、计税常产和减负幅度等主要数据,向农民张榜公,布。各市(地)要将经审核后的所属各县(市、区)实施方案的主要数据,以及本地市总体实施方案和汇总主要数据于6月底前报省政府审批(抄送省税改办)。 (三)开展宣传教育,任务落实到户阶段(2002年7月—8月)。一是在全省范围内大张旗鼓动地宣传农村税费改革;二是把改革后的税收任务按政策要求落实到户,并由财政部门向农民发放《纳税通知书》,由农业部门向农民发放《农民负担监督卡》。 (四)组织实施征收阶段(2002年9月—12月)。各市(地)、县(市)根据省政府审批的方案,在夏季按新税制启动夏征,10月份开始组织秋征,12月30日前完成全年税收任务。 深入进行各项配套改革,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穿插安排,全省不做统一规定。 (五)检查、验收阶段(2003年1月—2月)。夏、秋两季征收任务完成后,各级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织对下级的农村税费改革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实现“三个确保”是检验农村税费改革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志。具体检查验收的标准:一是农民负担切实减轻,达到了规定的减负标准;二是干群关系得到了改善,绝大多数农民群众比较满意,上访事件明显减少,农村社会稳定;三是征收行为进一步规范,农民纳税意识普遍增强,基本完成了征收任务;四是各项配套改革进展顺利,收到了预期效果。各市(地)、县(市)、乡要向上逐级报告工作总结,最后形成全省总结材料报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具体按照《黑龙江省农村税改革试点工作总体安排》执行。 各市(地)要根据省统一规定的实施步骤,紧密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详细的分段实施计划,以确保各项改革任务的如期完成。 五、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把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农村税费改革是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农村的具体体现,是一项影响深远的大事,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和政治意义。我省是农业大省,是国家重要的商品粮基地,搞好农村税费改革,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有利于规范政府行政行为,有利于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有利于农业应对加入WTO的挑战,对实现省委提出的“二次创业、富民强省”的战略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精神上来,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理解开展农村税费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农村税费改革是一项极其复杂的工作,是农村利益关系的一次重大调整,对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必须有足够的认识,从而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下定决心,坚定信心,强化措施,扎实工作,积极推进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确保达到农村税费改革的目标要求。改革的成功与否,关键在县(市)。县(市)委书记是这次改革的第一责任人,县(市)长是直接责任人。县(市)领导要集中一段时间,认真学习领会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并建立起严格的领导责任制和指导督查责任制。具体按照《黑龙江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责任制》和《黑龙江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督查管理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