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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黑发[2002]9号
【颁布时间】 2002-07-20
【实施时间】 2002-07-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1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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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进一步巩固和扩大乡镇机构改革、撤乡并村工作成果。一是完善乡镇机构改革。各级政府特别是县级政府,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进一步完善乡镇机构改革和人员精简及分流工作,努力取得“减事、减人、减支”的实际效果。各有关主管部门要从大局出发,不得人为地要求上下业务对口,不得干涉地方机构设置、人员去留和经费安排等具体事务。具体工作按照《黑龙江省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黑龙江省乡镇机构改革方案》和《黑龙江省乡(镇)党政机关人员定编定岗及人员分流安排的实施办法》执行。二是认真解决靠收费养人的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按农村税费改革要求,认真清理整顿以向农民收费为主要经费来源的事业单位,采取坚决措施清退多余人员,决不允许收费养人问题继续存在下去。三是巩固和扩大撤乡并村成果,精简村组管理人员。对于已经撤并的乡(镇)、村,不能出现反弹,要按要求理顺关系,落实到位。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对符合撤并条件的乡(镇)和行政村继续予以撤并,从严掌握配备村干部,提倡党政干部、村组干部交叉任职,具体按《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省行政村调整工作的通知》执行。合理确定村干部定额补贴和误工补贴标准,取消村级招待费,具体按《黑龙江省关于减轻村级负担的暂行规定》执行。
  
  (三)改革农村教育管理体制,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各市、县政府要切实把教师管理、工资发放管理和教育经费保障的责任承担起来,不得以任何借口向下转嫁教育经费负担。实现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主要由农民承担转到主要由政府承担,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责任从以乡镇为主转到以县(市)为主的两个转变。改革后,各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不能低于改革前的水平。各县(市)政府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进一步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的意见》要求,继续推进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要与乡镇、行政村区划调整、学校危房改造等工作统筹考虑,要按省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中小学的师生比例,合理核定教师编制,优化教师队伍,实行竞争择优上岗,做好富余人员分流和安置工作。
  
  (四)合理调整事权和财权,完善县、乡财政体制。各地应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相应赋予县(市)、乡(镇)与其承担事权相一致的财权。由县级政府举办和管理农村义务教育,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和经常性教育经费纳入县级财政开支,乡镇财政和村级组织不再承担经常性的办学开支,以确保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和教育事业的发展。民兵训练费纳入县级财政管理。省级财政要将中央财政给予的转移支付资金和省级财政筹集的资金,按照统一规范、公正合理、公开透明并适当照顾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边境地区等原则,通过规范的测算办法,对改革后地方出现的收支缺口给予适当补助。有条件的市(地)、县(市)财政也应加大对乡镇转移支付和对村补助的力度,要确保转移支付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任何一级不准截留挪用,以保证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所需支出的需要。具体管理按《黑龙江省农村税费改革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和对村补助办法》执行。同时,要健全和完善县(市)、乡(镇)财政体制,规范县(市)、乡(镇)之间分配关系。农村税费改革后增加的农业税收入(教育事业费上收到县部分除外)原则上全部留归乡镇。要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各乡镇政府要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坚持按量入为出、勤俭办事、勤政为民的原则理财行政。严禁报刊摊派征订,村级公款订阅报刊,每村每年不得超过1500元。清理整顿交通通讯工具、吃喝招待等方面的支出,大力压缩非生产性开支。严禁无偿平调、挪用村级集体财产,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五)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不良债务化解工作。对农村债务问题,各地要结合税费改革继续探索解决办法:一是要摸清底数,理清债务关系;二是坚决扼制新的债务的发生;三是彻底取缔高息抬款,立即停止高息;四是根据条件积极组织偿还债务;五是积极探索化解债务的办法。要严格把握政策,严禁强行回收农民承包土地,以地顶债。农民不能用债权抵顶农业税及其附加,村集体欠农民的债务,应在化解村集体债务中逐步解决。具体按《关于妥善处置乡镇债权、债务问题的指导性意见》和《关于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工作的指导性意见》执行。对历年形成的税费尾欠,要按照“核清、公布、认可、逐步还”的原则,妥善予以处理,清回的税款归还国库,首先用于偿还乡镇债务,清回的收费尾欠也要首先用于还债。各地要加强乡镇及村级财务建设,培训财务人员,加强和完善农村基层组织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工作,积极探索改革村级财务管理。具体按《黑龙江省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体制的暂行规定》和《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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