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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财行[2002]3号
【颁布时间】 2002-06-26
【实施时间】 200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7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关于上海市法院诉讼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接上页]

  3、案件审理结束后,需退还诉讼费用和其他诉讼费用的,各级人民法院财务部门凭《上海市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结算退还通知》(见附件八)办理退付手续。
  
  4、各级人民法院按季填制《退库申请单》(见附件九)连同退还诉讼费用清单上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退库。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同级人民法院上报的《退库申请单》后,经审核无误后,及时办理退库手续,保证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
  
  五、有关帐务处理
  
  1、各级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收入列《2002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2类“诉讼费收入”中的“法院诉讼费收入”(款级科目编码为4233)。
  
  2、各级人民法院应设立“法院支出”(款级科目编码2404)总分类帐,下设“法院机关经费”(项级科目编码240401)、“法院业务费”(项级科目编码240402)、“其他经费”(项级科目编码240409)明细分类帐。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预算支出“目”、“节”级科目的通知》(沪财预[2001]102号)和市财政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达本市人民法院业务费开支范围、本市人民法院业务费支出“目”、“节”、“分节”科目的通知》(沪财行[2002]2号)要求进行明细核算。
  
  3、退还诉讼费用和其他诉讼费用的备用金开支,在“暂存款”中明细核算(见附件十)。
  
  4、各级人民法院在每月终了后十日内,填制财政部门规定的会计月报表,编报法院业务费支出附表(见附件十一)和法院诉讼费收入、备用金退库及支出情况月报附表(见附件十二)报同级财政部门,区、县人民法院同时报送市高级人民法院。年终决算按各级财政和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要求办理。
  
  六、对违反规定,不按要求上缴诉讼费收入的,或发生截留、坐支、挪用、私分、应收不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的责任,并予以相应处罚。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和市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预算经费的管理、审计和监督。
  
  七、本通知由市财政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负责解释。
  
  八、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市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
  
  2、上海市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用通知
  
  3、上海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结算通知
  
  4、全市法院诉讼费解绵国库代码表
  
  5、代收诉讼费收据
  
  6、更正通知书
  
  7、上海市各级人民法院备用金数额表
  
  8、上海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结算退还通知
  
  9、退库申请单
  
  10、诉讼费用收入解缴国库后的有关帐务处理的办法
  
  11、行政单位经费支出明细表——法院业务费支出附表
  
  12、法院行政性收费收入——诉讼费用收入、备用金退库及支出情况月报附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
  
  2002年6月26日
  
  附件1:
  
  上海市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
  
  上海市 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
  
  NO:×××-
  
  案号:( ) 字 号
  
  缴款者:
  
  根据《上海市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实施办法》第 条诉的一案,应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元;其他诉讼费元,计人民币(大写)然携带本通知于月日之前在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各营业所交款后领取农业银行出具的《代收诉讼费收据》连同本通知作留存或入帐凭证。
  
  特此通知
  
  注:如以支票付款的,收款人名称与出票人
  
  印鉴和背书人背上章的名称一致即可。
  
  年 月 日
  
  承办人:
  
  书记员:
  
  (本通知共肆联) 第 联
  
  本通知共四联:第一联:附卷(浅蓝色)
  
  第二联:法院财务凭证(白色)
  
  第三联:交款人存(粉红色)
  
  第四联:农业银行(淡绿色)
  
  附件2:
  
  上海市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用通知
  
  上海市 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
  
  NO:×××-
  
  案号:( ) 字 号
  
  缴款者:
  
  根据《上海市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实施办法》第条, ,不服本院判决提出上诉,应预交上诉费用计人民币(大写)希携带本通知于 月 日之前在中国受精银行上海市分行各营业所交款后领取农业银行出具的《代收诉讼费收据》连同本通知作留存或入帐凭证。
  
  特此通知
  
  注:如以支票付款的,收款人名称与出票人
  
  印鉴和背书人背上章的名称一致即可。
  
  年 月 日
  
  承办人:
  
  书记员:
  
  (本通知共肆联) 第 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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