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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本院退付诉讼费用的备用金额度││季备用金支出│┃ ┠──────────────┴──┴──────┴────────┨ ┃以上为季的备用金支出,根据沪财行[2002]3号文件规定请 财政局审核后办┃ ┃理退库手续┃ ┠─────────────────┬───────────────┨ ┃本院开户行:│本院银行帐号:┃ ┠─────────────────┴───────────────┨ ┃附:本院季退付诉讼费用清单如下:┃ ┠──────┬───────┬──┬──────┬────────┨ ┃序号│退付日期│案号│收款人│退付金额┃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单位负责人:会计主管:复核人:制表人: 附件十: 诉讼费用收入解缴国库后的有关帐务处理办法 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作为法院行政性收费收入全部上缴地方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后,有关帐务处理如下: 一、诉讼费用收缴国库的帐务处理: 1、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执行时,由立案庭填写“上海市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当事人凭该通知到农业银行各营业点交纳诉讼费用,法院财务部门根据该通知和农行出具的《代收诉讼费收据》入帐,会计科目为: 区县法院:(借):暂付款(贷):暂存款 法院行政性收费收入法院行政性收费收入 同级国库(70%部分) 市级国库(30%部分) 市级法院:(借):暂付款(贷):暂存款 法院行政性收费收入法院行政性收费收入 市级国库(100%部分) 收费收入分别记入民事、行政、执行、其他案件等明细分类帐内。 2、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不服要求上诉的,由该案承办人或立案庭填写“上海市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当事人凭该通知到农业银行各营业点交纳上诉费用,法院财务部门根据该通知和农行出具的《代收诉讼费收据》入帐,市级法院的帐务处理同1的方法进行。区、县法院财务部门须每周将“上海市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通知”财务凭证联送交二审法院。 3、案件审理结束后,收取的诉讼费用少于判决确认的数额的,由该案件承办人填写“上海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结算通知”,当事人凭该通知到农业银行各营业点补交诉讼费用。法院财务部门根据该通知和农行出具的《代收诉讼费收据》入帐,帐务处理同1的方法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