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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财行[2002]3号
【颁布时间】 2002-06-26
【实施时间】 200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87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关于上海市法院诉讼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接上页]

  ┃本院退付诉讼费用的备用金额度││季备用金支出│┃
  
  ┠──────────────┴──┴──────┴────────┨
  
  ┃以上为季的备用金支出,根据沪财行[2002]3号文件规定请 财政局审核后办┃
  
  ┃理退库手续┃
  
  ┠─────────────────┬───────────────┨
  
  ┃本院开户行:│本院银行帐号:┃
  
  ┠─────────────────┴───────────────┨
  
  ┃附:本院季退付诉讼费用清单如下:┃
  
  ┠──────┬───────┬──┬──────┬────────┨
  
  ┃序号│退付日期│案号│收款人│退付金额┃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单位负责人:会计主管:复核人:制表人:
  
  附件十:
  
  诉讼费用收入解缴国库后的有关帐务处理办法
  
  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作为法院行政性收费收入全部上缴地方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后,有关帐务处理如下:
  
  一、诉讼费用收缴国库的帐务处理:
  
  1、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执行时,由立案庭填写“上海市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当事人凭该通知到农业银行各营业点交纳诉讼费用,法院财务部门根据该通知和农行出具的《代收诉讼费收据》入帐,会计科目为:
  
  区县法院:(借):暂付款(贷):暂存款
  
  法院行政性收费收入法院行政性收费收入
  
  同级国库(70%部分)
  
  市级国库(30%部分)
  
  市级法院:(借):暂付款(贷):暂存款
  
  法院行政性收费收入法院行政性收费收入
  
  市级国库(100%部分)
  
  收费收入分别记入民事、行政、执行、其他案件等明细分类帐内。
  
  2、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不服要求上诉的,由该案承办人或立案庭填写“上海市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当事人凭该通知到农业银行各营业点交纳上诉费用,法院财务部门根据该通知和农行出具的《代收诉讼费收据》入帐,市级法院的帐务处理同1的方法进行。区、县法院财务部门须每周将“上海市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通知”财务凭证联送交二审法院。
  
  3、案件审理结束后,收取的诉讼费用少于判决确认的数额的,由该案件承办人填写“上海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结算通知”,当事人凭该通知到农业银行各营业点补交诉讼费用。法院财务部门根据该通知和农行出具的《代收诉讼费收据》入帐,帐务处理同1的方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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