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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规划制定与组织实施 (一)原则要求。各市、州、县,特别是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和省定扶贫工作重点县、乡、村,都要按本规划的基本要求,分别制定本地的扶贫开发规划;省直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的职责范围,根据新阶段扶贫工作任务,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的扶贫开发规划。扶贫开发规划要坚持实事求是、综合设计、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原则,按照各地经济社会总体规划的要求,以县为基本单元、以乡村为基础制订。规划一经确定,要坚决执行。 (二)规划制定。村级规划是各级扶贫开发规划的基础,要在县、乡政府的领导下,在吸收农民广泛参与的基础上,以贫困村为单元分别制定。在规划内容上,要体现“三个结合”,即整体布局与分户规划相结合,贫困户增加收入与改善社区生产生活条件相结合,村域特色产业发展与社会事业进步相结合。要有切合实际的奋斗目标、项目内容、工作举措、实施步骤、帮扶单位和资金来源等。村级规划的核心是项目,县、乡政府对贫困村的项目,要严格筛选、一次计划、同步论证、统盘考虑,严格按各类资金渠道和申报程序立项。村级规划由县级政府批准并平衡汇总后形成县级扶贫开发规划,经市州政府批准平衡汇总后形成市州扶贫规划。 (三)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在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上加强领导,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检测、预警和跟踪分析。县级以上扶贫开发规划要统一评估,统一论证,一次批准,分年实施,分期投入,分村分批验收。定期对项目进度、建设规模、资金投入、技术标准、财务状况、效益情况进行检查;对贫困户收入情况、农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项目建设、社会帮扶、龙头企业带动、村级社会保障情况、计划生育情况等进行验收。要严格执行项目建设责任人制度,按照项目性质完善项目管理制度,充分发挥项目效益。 七、扶持资金与项目管理 (一)资金管理。中央和省安排的年度扶贫资金计划由扶贫主管部门根据各地贫困人口数量、收入水平、生产生活条件和项目前期工作情况等,商扶贫资金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分配方案,上报省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实施。各类扶贫资金由县(市)捆起来集中使用,以充分发挥其整体效益。财政扶贫资金(含以工代赈)实行专户管理,专项调度,封闭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挤占、挪用、贪污扶贫资金。扶贫专项贷款不准擅自扩大贷款规模或调整贷款项目,不准以新贷抵旧贷,更不准提高利率。 (二)项目管理。中央和省安排的扶贫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围绕扶贫开发基本工作任务和重大扶贫工程内容,按照“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服务跟着资金走”的原则和财政扶贫资金、扶贫专项贷款的管理规定,认真搞好项目的考察筛选、评估论证、申报立项、审批下达、检查验收、监督管理工作。各地要根据扶贫开发规划,建好项目库。 (三)审计监督。为了防止和杜绝挤占、挪用、贪污、挥霍各类扶贫资金,要加强对扶贫资金的检查、审计和监督。各级财政、扶贫开发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的经常性地检查监督。各级审计部门要定期对扶贫资金进行全面严格的审计。各级计委、财政、扶贫、金融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审计、稽查工作。对检查、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报,坚决纠正,并区别不同情况,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严肃处理。 八、加强领导与监督检查 (一)切实落实扶贫开发工作责任制。贫困地区各级政府要以扶贫开发总揽农村经济工作全局,继续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要按责任制要求,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把扶贫开发工作进度的快慢、效果的好坏,作为考核各级主要领导政绩的重要依据。各级主要领导要根据新时期扶贫开发工作的特点和要求,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探索新路子,对本地区的扶贫开发工作要亲自部署、亲自协调、亲自督促、亲自检查,确保各项扶贫政策落到实处。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真抓实干,求真务实,力戒形式主义,搞花架子,要从努力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出发,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不折不扣地组织实施本地区扶贫开发规划。 (二)进一步加强贫困地区基层组织建设。贫困地区要把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作为实施扶贫开发规划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围绕乡村规划的制订、实施,培养和挑选有责任感、有事业心、精明强干的年轻同志充实到基层干部队伍。要不断加强基层干部队伍思想作风建设,提高政治思想素质,提高工作能力,增强工作责任,形成能够带领群众艰苦创业、脱贫致富的坚强战斗堡垒。加强贫困乡村精神文明建设,大力倡导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加强农村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完善村民自治,推行村务公开,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扶贫规划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