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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辽政发[2002]34号
【颁布时间】 2002-05-23
【实施时间】 2002-05-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0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br /  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辽政发[2002]3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实施《辽宁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推进我省基础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牢固确立基础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1.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邓小平同志“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进取。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改革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基础教育人事管理制度;深化基础教育教学改革,推进素质教育。要保证中小学教师标准工资按时发放;保证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和正常运转经费投入;开创我省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新局面。要强化政府行为,确立战略重点,实现基础教育的优先发展;要大力巩固“普九”成果,提高“普九”水平,实现实施素质教育的良性循环和发展;要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规范办学行为,实现基础教育区域均衡发展;要推进信息化,带动现代化,实现基础教育的跨越式发展。
  2.“十五”期间,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巩固和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的水平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保证小学毕业生升入初中的入学率达到100%;初中巩固率达到97%以上;城市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农村高中阶段教育和初中后接受职业培训的比例达到70%以上;学前教育入园率达到70%。大力发展少数民族教育。重视特殊教育。
  按照“积极进取、实事求是、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我省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任务是:
  (1)以发展农村基础教育为重点,全力控辍,巩固和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水平。巩固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63个县(市、区)中,13个巩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的县(市、区)要在《义务教育标准》的基础上,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对教育经费等项目指标作适当调整,适度发展;50个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水平的县(市、区)要在原有《义务教育标准》的基础上,围绕落实《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所必需的条件,制定新的义务教育标准,分批达标。
  (2)经济比较发达、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水平较高的37个县(市、区)要高水平、高质量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要制定《辽宁省经济发达县(市、区)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标准》,坚持“滚动推进、分别达标”的原则,按照城区一郊区一县级市一县的顺序,分期启动,分批验收。
  (3)通过利用闲置教育资源、创办分校、扩大规模等形式,实现优质高中阶段教育资源的有序扩张;在农村以及人口多、学校少的地区新建或改、扩建一批高中和职业中专,每个县和郊区都要下大力气办好1至2所职业教育中心或职业中专,要继续做好初中后职业技术培训工作,继续坚持一个地区的中职招生数应占高中阶段招生总数的50%以上;鼓励社会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发展高中阶段教育;探索在办好现有普通高中和职业中专的基础上,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相沟通的多种办学模式;发挥优质高中示范作用,到2010年逐步评选出100所左右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4)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健全机构,划拨专项经费,制定优惠政策,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多形式普及学前三年教育,注重儿童早期教育,建立教育行政部门为主管理0至6岁学前教育的新体制,加快普及学前教育的步伐。
  3.规范义务教育办学秩序,合理调整非义务教育收费标准。办好义务教育是政府的责任。各级政府要保证义务教育基本需要,确保适龄儿童、少年能够公平地享受基本均衡的义务教育。大力规范城市义务教育办学秩序,取消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所举办的校中校(班),采取切实措施,改造好义务教育阶段的薄弱学校。要继续抓好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工作,禁止延长学习时间,禁止有偿补课。同时,做好贫困家庭子女就学资助工作。
  二、改革管理体制,保障经费投入,推进农村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4.改革和发展农村教育,是实施科教兴省战略的重点和难点。今后,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教育出现的问题,将发展农村教育问题纳入“科教兴省”、“科教兴市”、“科教兴县”规划,作为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一项战略任务,认真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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