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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坚决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从2002年起,将农村中小学教师标准工资的管理上收到县(区),原乡(镇)财政收入中用于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的部分要相应划拨上交到县级财政,纳入县(区)级“工资资金专户”。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教职工编制和国家、省规定的工资项目及标准,通过银行直接拨入教师在银行开设的个人帐户中,统一发放。县、乡(镇)政府协商制定教师工资还欠计划,结算历年陈欠。对可支配财力不足以发放公教人员工资的困难县,市财政要按市管县的财政体制,积极帮助县财政解决困难;对于市财力水平特别是市本级财力水平比较低的市,省财政按规范转移支付办法给一定的补助。通过调整财政体制和财政支出结构,逐县核实财力并建立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的运行机制。根据各县财力状况和保障力度,增加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中央、省财政给予困难县乡的工资性转移性支付补助,市级财政不准留用,要全额用于对县乡尤其是乡(镇)工资性补助。对有拖欠标准工资的县乡,省市财政给予的调资转移支付补助,首先要用于补发拖欠标准工资,对各县也不平均分配,主要补助财力困难而自身保障能力不足的县用于工资发放。并在年初将转移支付资金下达到县。财力较好的地(市)级人民政府也要安排相应的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通过上述资金统筹安排,确保国家统一规定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不再发生新的拖欠。 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和资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预算安排的各项教育经费要按时足额拨付到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学校要严格按规定范围和标准安排使用经费,定期公布收支情况,严禁挪作他用。对挪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问题,要严肃查处,遏制腐败问题发生。要节约开支,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严格执行省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农村中小学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向学生收取规定项目以外的费用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农村中小学不得举债建设。农村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由校长全面负责校舍等国有资产的管理。 农村中小学按省政府规定向学生收取的杂费,全部用于公用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基建等开支,不得用于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代收的书本费,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书本,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 7.坚持依法治教、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控辍”方针,大力抓好“控辍”工作。贯彻省《关于设立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的通知》精神,保证农村学生不因家庭困难而辍学,做到“依法控辍、管理控辍、教改控辍、质量控辍”,通过提高课堂教学质量、防止学生过早分化,开展初级职教、适时分流、因材施教,制定乡规民约、依法做好家长工作等措施,把农村中小学辍学率控制在国家规定范围内。 8.大力发展农村高中阶段教育,提高农村学生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比例和农村职业教育水平。坚持多形式、多渠道发展高中阶段教育,鼓励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燎原学校、职业技术学院、电大下伸点以及城市高中、中职校到农村办学,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高中阶段教育。为使农村高中阶段的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协调发展,要按合理比例建设并办好普通高中和职业中学,有条件地区可举办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相沟通的综合高中。 三、深化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高水平、高质量地发展基础教育 9.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端正教育思想,转变教育观念,体现时代要求,面向全体学生,加强学生思想品德教育,重视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学生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奠定基础。要加强体现素质教育内容的社会实践基地建设,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 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是中小学德育的重要载体。要建立健全各级青少年校外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我省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管理,优化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各地现有的青少年宫、馆、站要恢复功能,不准挪作他用;学校活动场地要全天候开放;各地科技馆、博物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要优惠面向中小学生。 10.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颁发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主动性,科学地确立层次递进的德育目标,调整和充实德育内容,加强德育工作者队伍建设,加强实践环节,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加强课内外教育与教学活动相结合,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切实改进德育的工作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