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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辽政发[2002]34号
【颁布时间】 2002-05-23
【实施时间】 2002-05-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0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的巩固提高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义务教育办学条件的相对均衡,为每个适龄儿童创造平等的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以保证每个儿童获得全面发展。
  25.各级政府要确立依法治教思想,提高依法治教意识,自觉带头落实相关的教育法律,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依法保障教育投入,依法保障基础教育高水平、高质量发展和教育现代化进程的顺利进行。要实行好“一保、二控、三监管”的机制;要保障中小学、幼儿园周围有良好的环境和秩序;要高度重视中小学安全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坚决压低安全事故发生率。
  26.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加强与素质教育相适应的专业化督导队伍的建设,把巩固提高“两基”成果和基础教育的高水平、高质量发展作为重要的督导内容,制定具体可行的专项督导计划,认真开展督导检查工作。要注重对基础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督导检查。要建立对基础教育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评价机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明确目标、责任,保证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一次农村义务教育工作情况。省、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拖欠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农村中小学违规收费等情况的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把督导农村义务教育作为工作重点。
  建立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对积极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工作卓有成效的,上级人民政府要予以表彰;对挤占挪用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不及时修缮危房或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以及违反编制规定、超编制招聘人员的,要追究领导和直接管理者的责任。
  27.动员社会力量,多种形式支教。积极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或公民个人对基础教育捐赠,捐赠者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基础教育的捐赠,应按国家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对有突出贡献的捐赠者予以表彰。
  要加大对贫困地区基础教育的对口支援力度,建立长期的、多种形式的对口支援制度。要继续组织好“大中城市学校对口支援贫困地区学校工程”、“高校对口支援贫困县中小学工程”、“各市城镇学校对口支援农村贫困中小学工程”和“社会各界援助贫困地区中小学工程”(以下简称“四个工程”)的实施工作,各地要建立一套包括检查、评比、表彰、奖励在内的有效机制,专人负责,确保“四个工程”的开展制度化。大中城市要普遍建立对口支援捐赠中心,接收社会各界对教育的经常性捐助。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把筹集的社会资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就学。
  要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一体化教育网络,利用学校优势为社区建设和发展服好务。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
  辽宁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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