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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辽政发[2002]34号
【颁布时间】 2002-05-23
【实施时间】 2002-05-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0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18.加强基础教育的教研、科研工作,强化基础教育教研、科研部门与高校和中小学的横向、纵向联系,注重教研、科研工作的实效性,不断提高教研和科研为基础教育服务的水平,实现教研兴校、科研兴教。
  四、改革中小学人事管理制度,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建设一支充满活力的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19.完善现有师范院校为主体、其他高等学校共同参与、培养培训相衔接的开放的教师教育体系。扶持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师范学校提高办学层次和水平;采取定向招生、联合培养等措施,启动并实施“一所村小一名大学生计划,”保证偏远贫困地区中小学师资的需求;鼓励高等师范院校积极参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推进职前培养和职后培训相沟通,形成体现终身教育思想的开放的教师教育新体系。
  20.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要求,深化教师教育改革,调整培养规格,改革专业设置、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模式,加强综合课程,注重学科交叉、文理渗透和多学科融合,增加小型化、专题性、研究型课程,构建有利于培养创新思维和创造能力的教学模式,提高师范教育水平和质量。
  21.以转变教育观念,提高职业道德水平为重点,全面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把为每一个学生的发展服务,作为师德建设的核心,使教师在关心学生、尊重学生中,建立民主、平等、和谐的新型师生关系。紧密结合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开展新一轮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帮助教师实现教育思想与教育教学实践整合;实现现代教育技术与课堂教学整合。提高教师运用双语教学的能力。实施“1123”园丁计划,分别按教师总数的1%、10%、20%、30%建立省、市、县和学校骨干教师队伍。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学历层次,到“十五”末期,40%的小学、幼儿园教师达到大专学历,45%的初中教师达到本科学历,15%的高中教师达到研究生水平。
  22.加强农村中小学人事管理。坚决贯彻国办发[2001]74号文件和省编委办、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加强编制管理,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精减压缩教师队伍,稳妥做好中小学人员分流。县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农村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和考核等管理职能。乡(镇)、村无权聘任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重点做好对初中和乡(镇)中心小学的教育教学业务管理指导,村小学的教育教学业务管理工作由乡(镇)中心校校长负责。撤消乡(镇)教育办(总校)。乡(镇)有关教育工作由乡(镇)长直接负责,并接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
  县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同级教育、财政部门严格控制农村中小学领导职数、内设机构和教职工编制总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具体分配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分配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时,要合理调控农村中小学班额和班级数,科学确定教师工作量,按规定比例确定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的数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23.依法完善中小学教师和校长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等管理职能,制定和完善教师交流制度。逐步改革校长任命制的单一制度,试用聘任制、选任制、考任制。中小学(包括高中)校长由县或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选拔任用并归口管理。实行校长任期制,原则上校长在同一个学校任期不超过6年,建立校长职级制。农村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培训、考核、交流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要按照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要求,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农村中小学校长公开选拔,竞争上岗。
  改进教师教育院校的人员聘用、聘任办法,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教师任用新机制,试行首席教师制度。
  五、强化政府行为,动员社会力量,确保基础教育健康发展
  24.要建立和完善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领导和管理基础教育的目标责任制,明确相关责任。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基础教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解决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问题。要将基础教育工作实绩列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一把手政绩考核的内容、上级对下级检查工作的标准和选拔干部的重要依据。建立省基础教育决策咨询委员会,提高基础教育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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