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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辽政发[2002]34号
【颁布时间】 2002-05-23
【实施时间】 2002-05-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0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5.建立省政府宏观调控,市政府统筹规划,以县(区)政府为主的分级管理体制。
  省政府负责统筹制定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规划,根据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核批各县(市)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通过调整财政体制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省、市财政对困难县乡公教人员工资转移支付制度;对可支配财力扣除刚性支出不足以保证标准工资需求、中小学师生比高于全省平均水平、财政供养系数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困难县,市级财政要给予转移支付补助;对合理缺口市级财政补助不足部分,省级财政按规范转移支付办法给予其所辖困难县转移支付补助,帮助和督促县级人民政府保证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水平核定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确定农村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标准;增加危房改造专项资金投入,建立消除农村中小学危房的工作机制;组织实施教育对口支援工作,推动建立助学制度;加强对下级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组织开展督导评估工作。
  市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农村义务教育发展;根据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省政府的实施办法,审核上报本地区各县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根据省政府的要求,对财力不足、发放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确有困难的县,给予转移支付资金;对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给予补助;组织实施助学活动;加强教育督导检查。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义务教育负有主要责任,要负责制定本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逐步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根据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省政府的实施办法,提出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并根据省政府核批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学校的教职工编制;负责农村中小学校长、教职工的管理;调整本级财政支出结构,增加教育经费预算,合理安排使用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确保按时足额统一发放教职工工资;统筹安排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安排使用校舍建设和危房改造资金,组织实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指导农村中小学的教育教学工作;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开展助学活动;对乡(镇)人民政府有关教育工作和农村中小学进行督导评估。
  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县(区)政府继续承担相应的农村义务教育办学责任,筹措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待遇,划拨建校用地;和村民自治组织一起,维护学校的治安和安全,动员适龄儿童入学,控制中小学生辍学,巩固提高“扫盲”成果等职责。
  6.理顺投资体制,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
  省和市要建立支助农村贫困地区教育专项资金,县(区)政府要实现教育经费预算不留缺口,财政对教育的拨款做到“三个增长”、“两个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前,要依法按比例足额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做到乡征县管乡用,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农村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和危房改造。税费改革后,县(区)和乡两级政府要确保农村中小学校舍的改造和维护资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平调、挪用农村中小学、幼儿园收费资金。
  保障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学校建设的必要投入。各地要建立定期的危房勘查、鉴定工作制度和危房改造经费保障机制。县级人民政府要将新增危房的改造列入本级事业发展计划,多渠道筹措经费,确保及时消除新增危房。省、市级和财力较好的县级人民政府要设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与上级财政配套专项资金,力争在较短的时期内基本消除现有农村中小学危房。
  农村中小学进一步发展所需的校舍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列入基础设施建设统—规划,经省政府审批后,由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农村中小学购置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所需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安排。省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今后将继续扶持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中小学学校建设,改善办学条件。
  省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中小学新的公用经费标准并严格执行。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省政府核定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统筹安排,予以保证。经济和财力较好的县,标准和定额可以适当提高。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资金来源除学校按规定向学生收取的杂费外,其余部分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预算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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