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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沪府发[2002]15号
【颁布时间】 2002-04-27
【实施时间】 2002-04-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5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十五”综合交通发展重点专项规划的通知

[接上页]

  (一)制定和完善综合交通发展政策
  
  加强上海综合交通发展宏观战略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上海市城市综合交通政策;加强政府对综合交通发展的宏观调控,通过城市综合交通政策来指导、协调城市综合交通发展的各个方面。
  
  重点实施公众利益优先和效率优先的公共交通优先政策,充分利用城市交通资源的交通区域差别政策,动态调整机动车总量的道路车辆协调政策。
  
  开展智能型交通系统发展、多式联运、现代物流系统发展、促进内河集装箱航运发展等相关政策的研究。
  
  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指导下,按法定程序制定和完善综合交通上海地方性法规。
  
  (二)深化综合交通投融资体制改革
  
  保持适度超前的交通投资,发挥交通引导城市发展的作用;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发挥投资效益;坚持政府投入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促进交通产业化进程。
  
  上海港下放地方后,及时确定政企分开、下放地方后的资本运作、建设和管理体制。
  
  对公益性的交通设施项目和有收费保障的经营性项目,实行分类的投资管理。进一步盘活现有的资产存量,增加交通建设资金的来源,实施资本运作,扩大城市交通融资渠道。引进竞争机制,吸引国内外资金参与城市交通设施的建设和经营。
  
  制定合理的定价与收费政策,平衡各项交通设施的建设与使用,以及各种交通方式之间的需求与供应,引导交通良性发展。
  
  完善公交价格机制,逐步理顺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出租汽车、轮渡的票价结构。适时推行优惠票价,对常乘、换乘、特殊群体实行优惠。
  
  建立统一的停车管理机构。制定不同区域的停车收费标准,拉开收费差距。制定优惠收费标准,鼓励“停车—换乘”。对中心区实行拥挤道路收费,先实行有偿发放通行证,过渡到不停车电子收费系统,改善中心区道路拥挤状况。
  
  (三)加强交通运输综合管理
  
  建立统一、协调、高效的交通运输综合管理,以先进的管理技术为手段,以法制和体制为保障,充分发挥政府、市场、公众的各种作用和组合优势,对城市交通的规划与计划、投资与建设、运营与控制、价格与收费等进行综合协调,不断维护与更新交通基础设施,为市民提供更多、更好的交通运输服务。
  
  全面考虑交通与社会经济发展、城市环境的关系,坚持交通规划与土地使用规划相结合,动态调整交通规划。把城市交通系统作为一个整体,最大程度地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建设协调运营的公共客运服务系统、功能完善的综合道路运行系统、多式联运的交通衔接系统和综合管理系统。
  
  加快建立公开、公平、有序的“市场准入”机制,建立比较完善的交通运输市场体系。建立各种运输方式在投资建设和运输经营方面科学的“市场准入”标准和要求。进一步打破行业垄断,引进竞争机制,加快推进交通市场化建设。
  
  (四)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
  
  加快交通运输技术进步。在交通运输发展的重点领域,进一步推广应用当代国内外先进、实用的交通运输技术。
  
  应用信息技术,实现铁路信息化,发展行车安全保障技术,建立安全监控网络。
  
  积极推进交通运输智能化进程,抓紧搞好电子商务在交通运输中的应用,加快现代物流、国际经贸EDI系统的建设。
  
  引进、开发涵盖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与运营全过程的信息技术、网络技术、智能交通等当代最先进的交通运输技术,以及现代物流系统中成熟先进的技术,加速综合运输体系现代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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