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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局、分局: 现将《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我市“免、抵、退”税工作现状,对2002年1-5月“免、抵、退”税工作,特作以下通知:一、2002年1-5月份的“免、抵、退”税申报按照《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规定填写有关表格,合并做一次申报,不再按月进行申报。 二、2002年1-5月份的“免、抵、退”税申报暂只需做纸质资料的申报,不需通过电子软件进行申报。 三、特区内各管理区、分局及宝安、龙岗区局的各基层分局[以下统称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暂只对2002年1-5月份的“免、抵、退”税申报表进行逻辑审核,不需核对相关资料。待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免、抵、退”税软件后,再进行相关审核。全年出口未超过1000万美元的企业(以2001年度海关统计认可的、以“一般贸易”或“进料加工”方式出口的自产货物离岸价为准),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将“免、抵、退”税申报表审核完毕后,不必报送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四、各生产企业须在6月10日前申报2002年1-5月份的“免、抵、退”税,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须在6月底之前对“免、抵、退”税申报表审核完毕并按规定上报有关统计表格。 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为切实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进一步明确税务机关内部工作职责及税企双方责任,准确、及时办理免、抵、退税,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流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登记 (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规定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新成立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持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申请办理临时出口退税登记。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在出口退税登记证上加盖“临时”字样的印章,单独编号进行管理。 该类企业此后如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应在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后30日内注销临时出口退税登记证,同时申请办理正式出口退税登记证。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生产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时,应填报《出口企业退税登记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4、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代理出口协议等。 经审核合格后,由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颁发《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二)已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申报办理变更登记,填报《出口企业退税登记变更申请表》。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核实后,在《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的“变更登记事项”栏中予以注明,并加盖公章。 生产企业因在深圳市范围内迁移而涉及改变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的,出口退税登记的变更按深国税发[2001]166号办理。 (三)出口退税登记注销 1、生产企业被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应注销其出口退税登记。 2、生产企业申请注销税务登记证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应注销其出口退税登记。 3、生产企业因出口骗税等原因被取消出口退税资格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应注销其出口退税登记。 4、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被经贸主管部门取消其进出口经营权的,应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申请注销其出口退税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