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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青卫法监[2002]29号
【颁布时间】 2002-04-25
【实施时间】 2002-04-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9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页 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共场所卫生规范》的通知

[接上页]

  第六条 店堂和雅间应布局合理,地面应采用易于冲洗、防滑的建筑材料,墙裙应采用不透水易于清洁的建筑材料,其高度不低于1.5米。
  
  第七条 空调饭馆(餐厅)内部装饰材料应符合卫生标准,不得对人体产生危害。
  
  第八条 空调饭馆(餐厅)店堂、雅间内必须设置机械通风装置。
  
  第九条 空调饭馆(餐厅)应尽量采用自然采光,照度在50勒克斯以上。
  
  第十条 旅店的餐厅必须与客房、厨房分开,要有独立的建筑系统及合理的通道相连接。
  
  第十一条 空调饭馆(餐厅)内必须设洗手间和厕所,厕所位置应隐蔽,其前室入口与餐厅必须有10米的距离,厕所必须采用水冲式,不能设座式马桶,并应有单独通风系统,水龙头宜采用非手动式开关。
  
  第十二条 饭馆(餐厅)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次供水设施应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要求。
  
  
第三章经常性卫生要求

  
  第十三条 饭馆(餐厅)必须严格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饭馆(餐厅)卫生标准》中卫生管理和卫生要求的规定。
  
  第十四条 空调饭馆(餐厅)应建立卫生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并报卫生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空调饭馆(餐厅)应制定岗位责任制度、消毒制度、清扫保洁制度、危害健康事故报告制度、卫生检查奖惩制度。
  
  第十六条 空调饭馆(餐厅)应建立健全卫生档案,包括卫生管理工作计划、总结、自查记录、奖惩情况、卫生监督执法文书等,并分年度保存备查。
  
  第十七条 空调饭馆(餐厅)应保持清洁、整齐,清扫时应采用湿式作业。
  
  第十八条 空调饭馆(餐厅)应设置禁吸烟标志。
  
  第十九条 空调饭馆(餐厅)每周必须对空气进行一次消毒,严禁使用有害健康的杀虫剂、除臭剂。
  
  第二十条 空调饭馆(餐厅)的餐(饮)具必须严格消毒,并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空调装置新鲜空气进口应设在室外,避开污染源,空调器过滤网应每十五天清洗一次,并保持清洁。
  
  第二十二条 空调饭馆(餐厅)应有防虫、防蝇、防蟑螂的措施。
  
  
第四章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第二十三条 空调饭馆(餐厅)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从业人员上岗前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并定期接受复训。
  
  第二十五条 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做到勤洗澡、勤理发、勤洗手,勤换工作服、勤剪指甲,不随地吐痰,不在工作岗位上吃零食和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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