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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青卫法监[2002]29号
【颁布时间】 2002-04-25
【实施时间】 2002-04-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9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共场所卫生规范》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八条 旅店业应配有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并报卫生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旅店业应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包括清扫保洁制度、消毒制度、危害健康事故报告制度,卫生检查奖惩制度和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等。
  
  第二十条 旅店应建立健全卫生档案,包括卫生工作计划,年终总结、自查记录、奖惩情况、卫生监督执法文书等,并分年度保存。
  
  第二十一条 旅店的店容、店貌和周围环境应整洁、美观,地面无果皮、痰迹、烟头和垃圾,地毯无污迹,环境无蚊蝇孽生场所。
  
  第二十二条 经常检查防鼠、防蚊、防蟑螂、防蝇等设施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定期采取控制和杀灭措施。病媒昆虫指数和鼠密度应符合全国爱卫会考核验收标准。灭鼠药、杀虫剂应有固定包装,在明显处标示“有毒”字样,防止人畜中毒。
  
  第二十三条 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卧具应一客一换,长住客至少一周一换。星级宾馆执行一天一换。床罩、毛毯一月换洗一次。
  
  第二十四条 客房内卫生间的洗漱池、浴盆和抽水马桶应每日清洗消毒。无卫生间的客房,每个床位应配备有明显标记的脸盆和脚盆,拖鞋应一客一换一消毒,提倡使用一次性拖鞋。清洁的脸(脚)盆、拖鞋的表面应光洁、无污垢、无油渍,并不得检出致病菌。
  
  第二十五条 布草间(储藏室)内的床上用品,一次性拖鞋、鞋(油)布、牙膏、牙刷等一次性用品应分类存放,隔墙离地,密闭保存。挂在工作车上的垃圾袋应与做卫生的工具、一次性用品分开,清洁浴盆、脸盆、抽水马桶的工具应分别设置,标志明显,不得混存混用。
  
  第二十六条 公用茶(饮)具应一客一换,及时清洗消毒,消毒后存入保洁柜内。清洁的茶(饮)具必须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
  
  第二十七条 旅店的公共卫生间(盥洗间和厕所)应该每日清扫、消毒,做到并保持无积水、无积粪、无蚊蝇、无异味。
  
  第二十八条 旅店自备水源与二次供水单位应办理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其设施应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要求,其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其制、供水人员应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
  
  第二十九条 空调器过滤网应半月清洗一次,保持清洁。
  
  第三十条 旅客废弃的衣物应登记,统一销毁。
  
  第三十一条 旅店供旅客使用的沐浴液、洗发液等化妆品应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及其相应卫生标准要求,采购时须索取相关证件。
  
  第三十二条 旅店内严禁饲养家畜、家禽。
  
  第三十三条 旅店供水、供气、空调、排气、电梯和其它机械设施,必须保持良好卫生状态。
  
  
第四章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第三十四条 旅店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含临时工)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服务。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它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性病、艾滋病、疥疮、急性出血性结膜炎等)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三十五条 从业人员上岗前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并定期接受复训。
  
  第三十六条 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勤洗澡、勤理发、勤洗手、勤换衣、勤剪指甲。严禁在工作岗位上吸烟、吃零食等有碍卫生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旅店业是指为消费者提供住宿等服务的场所,如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度假村等。
  
  第三十八条 布草是指床上用品、睡衣、浴巾、脸巾、脚巾等。布草间(贮藏室)是指用于存放楼层备用布草及一次性用品的工作间。布草车是指用于传送及暂存楼层客房备用布草的车辆,亦称工作车。
  
  
青海省文化娱乐场所卫生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化娱乐场所卫生管理,提高卫生质量,保障消费者健康,根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青海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凡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文化娱乐场所经营的单位及个人必须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设计卫生要求

  
  第四条 文化娱乐场所选址应建于交通方便的中兴区和居住区,远离有毒有害污染源。
  
  第五条 锅炉房、通风空调机房应与观众厅保持适当的距离,防止噪声、烟尘对观众厅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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