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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2002]19号
【颁布时间】 2002-04-19
【实施时间】 2002-04-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4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五”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通知

[接上页]

  4.生态环境破坏仍较严重。全省生态环境仍较脆弱,水土流失严重,自然灾害频繁。海洋污染事故和赤潮现象时有发生,农村面源污染日益突出。一些地区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尚未得到有效遏制。
  
  二、总体构想
  
  (一)指导思想
  
  坚定不移地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的一系列重大部署,严格执行各项环保法律、法规,以建设生态省为目标,以提高人民生活环境质量和身体健康水平为根本出发点,牢固树立“围绕经济抓环保、抓好环保促经济”的思想,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环境保护机制,狠抓流域性、区域性和行业性污染防治,突出源头控制,实行分类指导,严格依法行政,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我省“十五”环境保护应把握以下五项原则:
  
  1.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环境保护是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
  
  2.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的原则。对环境与发展进行综合决策,切实把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全面加快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
  
  3.清洁生产的原则。推行源头控制和污染源全过程控制,坚持污染控制与节约资源、结构调整、技术改造紧密结合。
  
  4.公众参与的原则。鼓励公众参与环境监督和环境决策,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环境建设。逐步建立可持续的消费体系,提倡绿色消费新时尚。
  
  5.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的原则。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地区提出符合当地实际的环境保护目标、重点领域和主要任务。
  
  (三)主要目标
  
  我省“十五”环境保护的总目标是: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完善生态和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规章,加强环保执法监督,全面提高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到2005年底,全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趋势得到有效控制,城市环境质量按功能分区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环境管理水平明显提高;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基本形成;自然保护区和生态示范区建设成一定的规模;环境保护工作进入全国中上游水平,为把我省建设成生态省打下坚实的基础。
  
  分类目标如下:
  
  ——环境质量目标。通过实施环保“5234工程”(“五江”:闽江、九龙江、晋江、汀江、敖江;“两溪”:木兰溪、交溪(赛江);“三个重点海区”:湄州湾、厦门湾、福州港海域;“四个重点城市”:福州、厦门、漳州、泉州的环境综合整治),使我省的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全省90%的主要水系水质达到功能分区的质量标准,全省城市空气质量按功能分区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近岸海域的水质达到海洋功能区划规定的海水水质标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的势头得到有效控制。“十五”期间,再创1-2个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总量控制目标。到2005年底,全省二氧化硫、烟尘、工业粉尘、化学需氧量、氨氮、工业固体废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国家规定的目标值以下。
  
  ——环保投入目标。“十五”期间要继续加大环保投入,逐年提高全省环保投人比例。至2005年全省环保投入占全省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争取达到1.8%。
  
  ——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目标。到2005年底,全省设市城市至少建成一座污水处理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45%以上;福州、厦门、泉州等50万人口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达60%以上。城市燃气普及率达到95%。城市垃圾要做到日产日清,设市城市至少建设一座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35%以上。建成福建省危险废物综合处置场。
  
  ——生态保护目标。进一步加强陆地和海洋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大农村污染治理油然保护区和生态示范区建设的力度。到2005年底,全省森林覆盖率保持在60%以上,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国土面积的比例达到6.64%,全省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及自然保护小区的面积占全省国土面积的10%以上。
  
  三、重点任务
  
  (一)实施“一控双达标”再提高工程计划
  
  制定“一控双达标”再提高工程计划,巩固和扩大“一控双达标”成果,逐步实现所有工业污染企业和非工业污染企业的各种污染物全面达标。一是逐步增加污染物考核内容和因子,从主要环境因子和污染物的考核转变到水、气、声、固体废物等多环境要素的全面考核;二是根据企业技术进步和经济承受能力的不断增强,逐步提高标准要求,适时出台地方标准,严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三是扩大考核面,将所有工业和非工业企业的污染源纳入考核范围,确保所有污染源处于监督管理之中。在“九五”时期福州、厦门、泉州、漳州、莆田、武夷山等6个城市环境空气和地表水环境质量达标的基础上,至2002年底,其余17个设市城市的环境空气和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分区规定的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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