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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抓紧抓好工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切实加强对各污染源的监督检查,确保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稳定、正常运转,防止达标企业的污染反弹,实现稳定达标。 杜绝已关停的企业“死灰复燃”的现象。对各级政府责令关闭、停业治理的企业和取缔的“十五小”企业,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继续加大机动车排气治理、水泥业粉尘治理、三苯废气治理和建陶业烟尘治理的力度。 (二)深化流域综合整治 推进闽江、九龙江、晋江、汀江、敖江、木兰溪、交溪(赛江)等流域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加强流域上中游地区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的建设,实施主要流域源头及两侧生态林保护一期工程和列入全国“十、百、千”的流域水土保持治理工程。加强流域污染综合治理,保证饮用水水源安全。加快流域内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污染治理工程进度,建立行政区域界面水质保护目标责任制。 (三)加强以城市为重点的区域环境保护 强化城市环境综合整治 “十五”期间,以福州、厦门、泉州、漳州4个城市为重点,全面提高各设市城市的环境质量。至2005年底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达96%以上;城市绿化覆盖率达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8平方米以上。 加快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实施福州市洋里、连扳和莆田、南平、宁德市污水处理厂工程,厦门市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泉州肖厝污水处理系统一期工程,三明市污水处理二期工程,福州、龙岩市第二水源供水工程,以及各设市城市的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等项目的建设,促进城市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使城市在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情况下,环境质量继续得到改善,为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打下基础。 加大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强化环境监督管理手段。在设市城市城区禁鸣喇叭,在全省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禁止使用难降解的泡沫塑料餐饮器具,继续全面禁止使用含铅汽油。 2.加强酸雨控制区管理 重点监控酸雨控制区内二氧化硫年排放量大于1000吨的工业企业。积极利用电、太阳能和其它清洁能源,推广使用液化石油气、煤气,提高城市燃气使用率,减少燃煤引起的二氧化硫污染。工业用煤要大力推广清洁煤,使用优质低硫煤、动力洗煤、固硫(或生物质)型煤、低硫油和气体燃料。对于大中型燃煤工业锅炉(大于20吨/时)除了采用低硫清洁燃料外,还应建立适宜的烟气脱硫设施,并对二氧化硫排放情况进行自动监测。 逐步推行二氧化硫排放交易政策,运用经济和市场手段促进排污企业结合实际情况,选择经济适用的先进治理技术,降低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建立酸雨监测网。及时、准确地掌握酸雨控制区内外酸雨污染状况和发展趋势,为酸雨污染的控制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3.防治“白色污染” 固体废物的治理是城市环境保护的一个重要内容。在重点城市、旅游城市、主要江河的沿岸城市建设一批现代化的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完善垃圾收集系统,促进垃圾的分类回收和综合利用。 加强“白色污染” 防治的环境立法,并有效实施。重点控制交通干线、流域及旅游景区的“白色污染”,并逐渐扩大控制区。限期禁止生产、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饮器具和塑料袋。 4.加快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 进一步推进机动车排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规范机动车排气检测、治理,全面禁止含铅汽油的使用,严格执行在用车淘汰报废制度,发展清洁燃料车。对尾气未能达标的新车,不准其在闽销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牌照。我省生产和使用的所有机动车辆排气必须稳定达到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标准。2003年全面完成综合整治任务。 (四)保护海洋环境 建立和完善我省地方性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提高海岸带综合管理能力。建立和健全海洋环境监测业务体系和预警报系统,提高海洋减灾、防灾、抗灾能力。加强对重点海域海洋环境质量控制性监测和重点排污口、重点水产养殖区域、重点海水浴场等专项监测及赤潮监测。加大力度抓紧抓好海岸带湿地和重点海域的保护,加强国家和省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和行动计划。进一步加强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和监管力度,严格执行海岸、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核、审批制度,排放海洋的污水处置工程应严格控制标准,保护生态环境较为薄弱的海区,全面提高我省海洋环境质量。确保湄洲湾、厦门湾、福州港等重点海域水质基本达到功能区划的要求,基本实现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建立良性循环的海洋生态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