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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云政发[2002]45号
【颁布时间】 2002-03-28
【实施时间】 2002-03-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29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精神,结合云南实际,对我省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全面推进全省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
  
  1998年以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确定的以“三项政策、一项改革”为主要内容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积极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取得了很大成绩,促进了全省粮食生产和流通的发展。但粮食生产和流通中也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和进一步研究解决的问题,主要是:粮食总量虽实现了基本自给,但品种结构不平衡,优质粳稻、小麦、玉米等粮食品种产不足需;粮食价格形成机制、粮食购销体制和经营管理还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本质要求;市场机制对粮食生产和流通的作用还未得到充分发挥;一些地方粮食分级行政首长负责制没有完全得到落实;有的地方没有严格执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滞后;部份粮食品种仍难以顺价销售;粮食流通设施建设布局、结构和水平仍不能满足需要;政府储备粮规模、结构和管理方式还不能完全适应政府宏观调控的需要。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面对粮食生产和流通形势的变化,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将给粮食产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必须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是当前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农民生产自主性,促进我省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调整,推动优质粮食生产的稳定发展,增强我省农产品竞争能力,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调节粮食供求,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来满足省内的粮食需求,保证总量平衡;有利于加快粮食市场发育。真正搞活粮食流通。
  
  我省粮食流通市场化已有一定发育。多年来,销区粮食消费,特别是城镇粮食消费以及优质粮食品种的供求缺口主要通过市场解决。近年来,随着市场取向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全省加快了粮食流通的市场化进程,粮食市场体系有了进一步发展,粮食收购渠道逐步拓宽,销售市场完全放开,除粳稻和中、晚籼稻在粮价过低时实行政府保护价收购外,粮食购销价格基本由市场调节,各级政府储备粮和粮食风险基金的建立和完善,逐步增强了各级政府对粮食的调控能力。为深化粮改创造了条件,全省实现粮食购销市场化的条件已基本具备。
  
  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必须不失时机地加快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省政府研究决定,从2002年粮食年度(2002年4月1日)起,全省实行“一取消三放开”的粮食政策,即取消粮食定购,放开粮食收购、放开粮食市场、放开粮食价格,对个别粮食产区,地州市政府可根据地方财力自主确定保护粮食生产的特殊措施,上报省政府备案,逐步过渡,最终实现全面放开。实行粮食“一取消三放开”的基本内容是:
  
  (一)取消粮食定购。从今年开始,省政府不再安排粮食收购计划,全省取消粮食定购任务。以充分尊重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鼓励农民按照市场需求自主调整种植结构。
  
  (二)放开粮食收购。取消定购任务后,可以让农民发展优质粮食和高效农产品生产,更多地增加收入。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需要的储备粮(包括轮换粮源)、军供、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等,主要采取订单位的形式向农民收购。取消定购后,农业税征收额度不变,可采取征收实物或折征现金,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放开粮食市场。实行粮食市场经营主体多元化,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从事合法的粮食购销活动。全面放开粮食零售市场,鼓励各类市场、商场从事合法的粮食零售业务;常年开放粮食集贸市场,鼓励农民自产自销粮食。
  
  (四)放开粮食价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粮食价格形成的作用,正常情况下粮食购销价格完全由市场调节,各级政府原则上不再出台粮食收购保护价。在市场粮价过低时,政府通过收购增加储备粮,扩大粮食需求,防止粮价过度下跌,保护农民利益;当市场粮价过高时,政府通过及时抛售储备粮,平抑市场粮价,保护消费者利益。放开粮食收购价格后,暂保留农业税结算价格,以便统一计征农业税结算标准。农业税结算价格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市场粮食实际收购价格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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