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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明确的组织章程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四)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须有取得《估价资格证书》的估价人员三人以上;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须有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证书》的人员三人以上。 (五)房地产及相关专业(建筑、经济、法律、估价、会计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占总人数50%以上。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还应当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四条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房地产中介资格证书》,凭《房地产中介资格证书》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七十五条 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人员,必须取得《估价资格证书》。从事房地产其他中介业务的人员,必须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证书》。 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人员,必须到房地产交易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册手续,持证上岗。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须加入一个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方可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客户委托。 第七十六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由房地产交易市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培训和考核,并颁发资格证书。 第七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房地产方面的法律和专业知识。 (四)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房地产方面实际工作的经历。 (五)三年内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房地产交易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中介服务人员实行年审制度。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中介服务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接受审核。 第七十九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客户委托应当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佣金标准、违约责任等。 中介服务人员个人不得直接向委托人收取佣金,佣金必须由中介服务机构统一收取。 第八十条 房地产交易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季度向房地产交易市场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业务统计报表,并按中介服务收入的3%向房地产交易市场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管理费。 第八十一条 发布房地产市场信息广告的,必须在广告发布前持有关证件到房地产交易市场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发布。 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发布房地产市场信息广告时,必须注明其登记号码。 第八十二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四)依法缴纳税费。 (五)按照规定标准合理收费。 (六)接受房地产市场管理等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八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中介服务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采取欺骗、敲诈、行贿等违法手段。 (二)偷、抗、欠税款。 (三)超标准收费。 (四)拒交、拖欠有关费用。 (五)伪造、涂改、转让、转借有关证件。 (六)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提供中介服务。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罚外,均由房地产交易市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交易行为无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房地产交易额15-20%的罚款。 (二)违反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交易行为无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交易额或者房地产价值额10-20%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九条规定,未办理审核、登记、鉴证手续,擅自交易房地产的,交易行为无效,除责令限期办理交易手续外,擅自转让房地产的,对当事人并处交易额10-20%的罚款;擅自交换房地产的,对当事人并处交易额5-10%的罚款;擅自租赁房地产的,对当事人并处评估租金总额1-2倍的罚款;擅自抵押房地产、典当房屋的,对当事人并处该房地产抵押额、房屋典价20%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