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苏州国税发[2002]62号
【颁布时间】 2002-03-26
【实施时间】 2002-03-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2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国税局金税工程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的通知

各市国税局、市局直属局、工业园区国税局、市区各国税分局:
  
  
现将《苏州市国税局金税工程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
  
  
  金税工程是增值税管理工作的生命线,为了维护好这条生命线,担任金税工程各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对本职工作有高度的责任心,为了将我市金税工程的工作做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76号《金税工程增值税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岗位职责如下:
  
  一、主管税务机关(基层分局)岗位设置及职责
  
  主管税务机关(基层分局)设置税务登记岗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岗位、发票发售岗位、报税管理岗位、认证管理岗位、日常稽核岗位、防伪税控推广运用岗位、设备管理岗位、管理责任区岗位、综合统计岗位(工作量少的地区可一人多岗或一岗多责)。
  
  (一)税务登记岗位([于综合业务科(股)]
  
  税务登记岗位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及提供的下列资料:
  
  (1)营业执照、(2)国标码证书、(3)注册资金证明、(4)银行精减号证书、(5)法定代表人(或业主)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6)财务及办税人员身份证明、(7)自有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8)有关合同、章程、协议、(9)验资报告、(10)税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核,经核无误后,将资料转责任区管理科(股)。
  
  责任区管理岗位人员对其经营场所、货物仓库进行实地察访调查。实地调查结束后,将资料及《新办户实地情况调查表》返回税务登记岗位,税务登记岗位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严禁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岗位应及时将受理纳税人资料传递到征管档案管理岗位,按户建立纳税人户管资料,并由责任区管理科(股)纳入管理。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结束,及时将企业的有关税务登记资料和电子信息传递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岗位。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岗位(设于综合业务科(股))
  
  1、对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一般纳税人认定岗位对纳税人填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及报送的下列资料、证书: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2)法人代表、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护照原件及复印件)、(3)有关合同、协议、章程、(4)银行精减号证明、(5)财务报表、(6)国标码证书、(7)及经营场地证明(如房产证或租赁合同)、(8)与总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在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时,还应提供总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以及总机构同意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的证明、(9)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资料等有关证件、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核,经核无误后,将资料转责任区管理科(股)。
  
  责任区管理岗位对纳税人提供的数据及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调查。实地调查结束后按规定逐级审批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2、一般纳税人认定岗位向申请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发放和接受企业填报的《江苏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审批表》。然后将受理的资料转交责任区管理科(股)。
  
  责任区管理岗位应到实地进行调查,核定是否具备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条件,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转一般纳税人认定岗位。
  
  经审批同意后,一般纳税人认定岗位发给企业《苏州市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审批表》,收到企业填报的《认定登记审批表》后,对填报的数据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转交给综合业务科(股)审批。对申请开票万元版(纸质发票)的进行审核后报区(县)级国税局审批;对申请开票十万元版(纸质发票)的,逐级报地(市)级国税局审批;对申请开票百万元版(纸质发票)的,逐级报省级国税局审批。
  
  3、一般纳税人认定岗位应重视对一般纳税人信息的管理,按防伪税控企业的管理要求,及时将一般纳税人防伪税控认定登记的信息资料输入计算机,并做好日常的维护工作。
  
  4、一般纳税人认定岗位应根据纳税人上报的有关数据、资料预计年销售额核定其使用专用发票的数量及限额(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商贸企业月专用发票发售原则上不得超过25份,且首次只能领购限额万元版的专用发票。如商贸企业经营规模确实较大,专用发票用量较多,应由责任区管理岗位实地核查后,逐级报苏州市局审批)。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