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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对申请领购防伪税控专用发票的企业,除按规定的手续办理外,还应要求购票人出示税控 IC卡和《企业操作人员资格证书》,经认真核对企业出示的相关资料,确认无误后,才给办理购票手续。 6、负责查询由本岗位售出专用发票的流向。 7、在税控企业依法注销税务登记、终止纳税义务、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减少分开票机时,应及时核查金税卡内尚未申报的数据和软盘中专用发票开具的明细信息。 8、接受企业提出的调整已核定的专用发票数量及限额的申请,并将申请传递给认定岗位,根据认定岗位调整的数量和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9、接受日常稽核岗位转来的要求暂停向经评估异常的企业发售专用发票的通知,暂停向其发售专用发票,并收缴其尚未使用的专用发票;接受其他岗位转来的要求暂停对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企业,或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重大嫌疑的企业和不按规定开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连续三次不及时报税且拒不接受处理的企业停供专用发票的通知,停止向其发售专用发票,并收缴其尚未使用的专用发票。 10、对发票发售子系统的有关数据按规定定期进行备份。 11、发售管理岗位人员的授权卡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借与他人使用。 12、应按照规定正确使用和保管系统设备,不得因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系统设备损坏。 13、对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随时进行记录和总结,并及时上报。 (六)认证管理岗位,,[设于综合业务科(股)] 1、按规定的权限操作认证子系统,不得改动软件,也不得擅自允许他人进行操作。 2、负责对所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防伪认证,并按规定加盖相应认证截记。企业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申请抵扣前必须到当地国税机关认证部门申请认证。企业申请认证时需填写《苏州市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认证结果通知书清单》,连同抵扣联到当地认证部门进行认证。认证后,企业将认证相符的抵扣联及 “清单”第一联装订成册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对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在其抵扣联上加盖 “已通过计算机认证”的章戳,已便确认此张发票是否已经认证,并作为申报抵扣的一个条件,对无法认证的抵扣联加盖 “无法认证”章戳;对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的发票,认证人员应填《苏州市防伪税控专用发票认证不符票移送单》,扣留原始票据(作好扣留手续),将数据信息拷盘,及时交给综合业务科(股)按规定处理;对属于利用丢失、被盗金税卡开具的发票在其抵扣联上加盖 “丢失被盗”章戳。认证机关认证过后,须同时在《认证结果通知书清单》中 “认证结果”栏中加盖相应的章戳。对 “无法认证”、 “认证不符”、 “密文有误”和用丢失、被盗的 “二卡”开的发票,如企业已申报抵扣,应责令企业调整当月进项税额,并及时通知稽查部门进行查处。 3、负责向前来认证的企业下达《认证结果通知书清单》,督促企业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同《认证结果通知书清单》一起装订成册备查。并对税务机关留存的《认证结果通知书清单》,认证人员每月整理后交综合业务科(股)进入企业资料夹,以备后查。 4、在进行发票认证时,对计算机不能识别的发票,如果票面清晰,按票面信息进行人工校正。 5、接收稽查局协查结果为正常的发票原件,不得拒收。 6、对按规定要通过认证子系统补录的发票存根联必须及时进行补录,不得无故拒绝。 7、按照规定的时间及内容向稽核系统传递数据,不得无故滞后或错传数据;对数据按规定定期进行备份。 8、对认证金税卡的时钟不得擅自修改。 9、认证管理岗位人员的授权卡及认证印章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借与他人使用。 10、按照规定正确使用和保管系统设备,不得因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系统设备损坏。 11、对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随时进行记录和总结,并及时上报。 (七)报税管理岗位[设于综合业务科(股)] 1、按规定权限操作报税子系统,不得改动软件,也不得擅自允许他人进行操作。 2、对企业的报税软盘必须首先进行病毒检测,未经检测不得接收数据。 3、负责所辖防伪税控企业报税数据(包括由认证系统补录的发票存根联数据)的接收和处理工作。 4、在受理报税的过程中,应认真审核企业的报税数据和报税资料(企业来报税时应带IC卡、销项备份软盘、《防伪税控开具发票明细表》、企业自己打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统计表》),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接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