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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苏州国税发[2002]62号
【颁布时间】 2002-03-26
【实施时间】 2002-03-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2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国税局金税工程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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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按规定时间及内容向稽核系统传递数据,不得无故滞后或错传数据,并对数据按规定定期进行备份。
  
  6、负责对已取消防伪税控资格企业的报税情况进行检查处理,及时核查注销企业金税卡内尚未申报的数据和软盘中专用发票开具的明细信息,并按规定在报税系统中注销该企业登记信息。
  
  7、建立催报制度。对不及时来报税的企业应通知管理责任区人员进行催报,对连续三次不及时来报税的,可通知发票发售部门停供其发票,或取消其加入防伪税控的资格。各地要建立先报税,后申报制度,即加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每月必须先到防伪税控部门进行IC卡报税后,企业才能到纳税窗口去申报纳税。
  
  8、报税人员对报税成功的企业应填写《防伪税控企业报税手工登记表》,对企业开票和报税情况进行记录,并应打开报税系统中“查询纳税户/查询发票明细”,查看数据是否完整、准确。并配合征收岗位对防伪税控企业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核查。
  
  9、对报税金税卡的时钟不得擅自修改。
  
  10、报税管理岗位人员的授权卡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借与他人使用。
  
  11、正确使用和保管系统设备,不得因使用或保管不当而造成系统设备损坏。
  
  12、对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随时进行记录和总结,并及时上报。
  
  (八)日常稽核岗位[设于稽核评税科(股)]
  
  根据《增值税日常稽查管理办法》对商贸企业按月进行增值税的纳税评估,对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商贸企业要重点进行审核评估,凡纳税申报情况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须立即移送稽查部门进行检查,同时必须通知发票发售岗位,暂停向其发售专用发票,并收缴其尚未使用的专用发票。待检查结束后,视其情况再进行专用发票的发售。
  
  (九)管理责任区岗位(设于责任区管理科(股))
  
  1、负责责任区内企业的税务登记及一般纳税人企业的认定、变更和注销调查工作。
  
  2、负责责任区内防伪税控系统企业的“二卡”收缴工作。
  
  3、协助防伪税控推广运用岗位的人员做好加入防伪税控系统企业(责任区内)的培训、组织安装、通知工作。
  
  4、对新的纳入防伪税控的企业,责任区内人员应在防伪税控系统启用十天内将企业尚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指手工版、普通电脑版专用发票),包括误填作废的专用发票进行清理和缴销。
  
  5、负责督促所辖防伪税控企业按时报税。
  
  6、对报税不成功的企业(责任区内)应协助报税人员查明原因,及时催促企业进行补报。
  
  7、对加入防伪税控的企业,责任区人员应加强监督:督促企业按规定保管和使用二卡和专用发票;督促企业按规定开具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对无证(无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操作证)开票的情况要及时制止,对不改正的企业可通知发票发售岗位停止供票;对外来企业(包括以外来人员为法人代表的企业)和异常企业要重点监督,以防一些不法分子骗卡、骗机和骗票,一经发现应立即向领导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追查。
  
  8、协助有关部门将有关金税工程的文件、政策、规定及时传递和通知到本责任区内的防伪税控企业。
  
  (十)综合统计管理岗位(设于综合业务科(股))
  
  1、负责对金税工程有关系统运行业务的考核工作。
  
  2、负责对金税工程有关运行业务的各类报表的收交、汇总、整理、填写、上报工作。
  
  3、负责对金税工程有关文件、通知的收、发、打印和保管工作。
  
  4、负责对发票协查情况进行统计。
  
  5、负责对下列统计表进行打印统计并上报区(县)级税务局:
  
  《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
  
  6、负责对稽核系统的运行工作做好台账记录。
  
  7、完成上级临时通知布置的各项数据统计、汇总任务。
  
  8、对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随时进行记录和总结,并及时上报。
  
  二、区(县)级岗位设置及职责
  
  区(县)级设置税务登记岗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岗位、发票发售岗位、报税管理岗位、认证管理岗位、数据采集岗位、日常稽核岗位、防伪税控推广运用岗位、设备管理岗位、管理责任区岗位、综合统计岗位。(其中,若下级征收机关(基层分局)已设有相应岗位的,则在本级可不设立相同岗位。工作量较少的地区,可一人多岗或一岗多责。)
  
  (一)税务登记岗位(设于综合业务科)
  
  (内容与主管税务机关岗位设置及职责中“税务登记岗位”相同。)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岗位(设于综合业务科)
  
  (内容与主管税务机关岗位设置及职责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岗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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