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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专用发票的数量及限额确定后,一般纳税人认定岗位及时将核定情况、审批情况等电子信息传递给防伪税控发票发售岗位。 6、接受发票发售岗位传递来的企业要求调整已核定的专用发票数量及限额的申请,并通知管理责任区岗位对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使用情况及经营情况(主要指有无真实的货物交易)进行核定。根据反馈情况调整企业专用发票的使用数量或限额。专用发票的数量及限额调整后,及时将有关资料和电子信息传递给发票发售岗位。 7、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发生以下变化时,应为其办理变更认定手续: (1)增加分开票机; (2)原认定的开票金额需扩大的; (3)修改 “二卡”(金税卡、税控IC卡,下同。)信息的; 应要求企业填报《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变更申请书》,经审核批准后,由发行、发售岗位对其变更项目进行操作,并将“变更申请书”传至报税岗位。 8、防伪税控企业发生下列情况,应为其办理注销认定手续: (1)依法注销税务登记,终止纳税义务; (2)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3)减少分开票机。 通知发票发售岗位人员和报税管理岗位人员及时核查金税卡内尚未申报的数据和软盘中专用发票开具的明细信息,并通知管理责任区人员将《防伪税控企业注销认定登记及收交二卡记录单》交由企业填写,并同时进行 “二卡”的收缴工作,作好 “二卡”收缴的情况记录。对收缴的“二卡”及时上交给设备管理岗位,并将“注销记录单”传至报税岗位。 (三)防伪税控推广运用岗位(设于综合业务科〈股〉) 1、负责对批准加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进行统计,填报《江苏省防伪税控系统推行计划审批表》,并附报 “加入防伪税控系统企业清单”,上报给区(县)级局综合业务科。 2、对批准纳入防伪税控的企业,应及时下达《苏州市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培训、安装通知书),并组织企业进行 “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操作培训”。 3、对已经参加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操作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的企业应协助服务单位做好开票系统的安装工作。 4、协助信息中心或服务单位做好金税工程各系统的升级、改版等工作。 5、监督、协调服务单位做好加入防伪税控企业的服务、维修工作。 6、对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随时进行记录和总结,并及时上报。 (四)税控设备管理岗位。(设于综合业务科(股)) 1、需增配专用设备的,应填制《防伪税控系统税务专用设备需求表》,上报区(县)级综合业务科审核后逐级报省局审批。 2、负责对本地的专用设备收、发、存情况进行记录,及时登记《防伪税控系统税务专用设备收、发、存台账》,并建立按月盘存制度,登记《防伪税控系统税务专用设备盘存表》。 3、对收回的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应妥善保管,并按规定上缴上一级税务机关,不得隐匿、丢失或擅自处理。 对责任区人员上交的“二卡”应造清册后报送给区(县)级综合业务科。各地不得将废卡、旧卡重新发行给企业使用。 对企业丢失、被盗“二卡”应及时汇总上报《丢失、被盗金税卡情况表》,对出现的丢失、被盗金税卡情况不得隐瞒或拖延上报。 4、定期检查防伪税控系统的运行情况,监督服务单位的“两卡”收发存及技术服务情况。 5、负责本地区各金税工程岗位上使用的“二卡”情况的检查,“二卡”应由专人使用保管,金税卡和IC卡须分别由二人保管。二卡应放在保险箱(柜)内保管,发生丢失、被盗的,应立即报公安机关侦破追缴,并填报《苏州市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税务用)丢失、被盗情况表》在案发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国税局。 各金税工程岗位上使用损坏的 “二卡”,应集中保管,登记造册,报送区(县)级综合业务科。 6、对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随时进行记录和总结,并及时上报。 (五)发票发售岗位(设于综合业务科(股)) 1、对采用分局审批、发售形式的分局应设立专用库房、专用保险柜存放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库房不得分设二处。专用库房必须符合防盗、防火、防水、防湿、防霉、防蛀的“六防”标准,并配有报警设施,实行24小时双岗值班制度。 2、在发票发售前,必须按规定审核企业提供的资料及有关申报纳税情况,不得违反规定向企业发售发票,也不得无故对企业拒售发票。 3、按规定的权限操作发票发售子系统,不得改动软件,也不得擅自允许他人进行操作。 4、负责使用发票发售子系统对企业发售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写在企业税控IC卡上的电子发票,并确认两者的号码、代码或数量一致。在发票入库、发售的过程中,不得出现纸质发票与电子发票的号码、代码或数量不一致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