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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防伪税控推广运用岗位(设于综合业务科) 1、负责对批准加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进行统计,填报《江苏省防伪税控系统推行计划审批表》,并附报 “加入防伪税控系统企业清单”,上报给市局税政管理部门。 2、对市局税政管理部门批准推行的户数(《苏州市防伪税控系统推行计划批准通知书》)及时以通知的形式下发给各基层分局。 3、对批准纳入防伪税控的企业,应及时下达《苏州市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培训、安装通知书),并组织企业进行 “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操作培训”。 4、对已经过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操作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的企业应协助服务单位做好开票系统安装工作。 5、协助信息中心或服务单位做好金税工程各系统的升级、改版等工作。 6、监督、协调服务单位做好加入防伪税控企业的服务、维修工作。 7、对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随时进行记录和总结,并及时上报。 (四)税控设备管理岗位。(设于综合业务科) 1、防伪税控系统税务专用设备由总局统一配备并逐级发放;企业专用设备由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实施发售管理。 2、区(县)级国税机关需增配专用设备的,应填制 《防伪税控系统税务专用设备需求表》,报市局汇总后报省局审批。 3、区(县)级税务机关对本地的专用设备收、发、存情况应设置台账,及时登记《防伪税控系统税务专用设备收、发、存台账》,并建立按月盘存制度,登记《防伪税控系统税务专用设备盘存表》。 对收回的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应妥善保管,并按规定上缴上一级税务机关,不得隐匿、丢失或擅自处理。对基层分局或管理责任区人员上交的“二卡”应造清册后上交给市局税政管理处保管待销,各地不得将废卡、旧卡重新发行给企业使用。 4、对企业丢失、被盗“二卡”应及时汇总上报《丢失、被盗金税卡情况表》,对出现的丢失、被盗金税卡情况不得隐瞒或拖延上报。 5、定期检查防伪税控系统的运行情况,监督服务单位的“两卡”收发存及技术服务情况。 6、区(县)级国税机关负责本地区各金税工程岗位上使用“二卡”情况的检查,“二卡”应由专人使用和保管,金税卡和IC卡须分别由二人保管。二卡应放在保险箱(柜)内,发生丢失、被盗的,应立即报公安机关侦破追缴,并填报《苏州市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税务用)丢失、被盗情况表》,在案发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国税局。 7、区(县)级国税机关各金税工程岗位上使用过程中损坏的 “二卡”,应集中保管,造册登记,报送市局后,由市局送至省局集中销毁。 8、对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随时进行记录和总结,并及时上报。 (五)发票发售岗位(设于综合业务科) (内容与主管税务机关岗位设置及职责中“发票发售岗位”相同。) (六)认证管理岗位(设于综合业务科) (内容与主管税务机关岗位设置及职责中“认证管理岗位”相同。) (七)报税管理岗位(设于综合业务科) (内容与主管税务机关岗位设置及职责中“报税管理岗位”相同。) (八)数据采集岗位(设于综合业务科) 1、按规定的权限操作稽核系统,不得改动软件,也不得擅自允许他人进行 操作。 2、接收数据前必须首先对软盘进行病毒检测。未经检测不得接收。 3、负责专用发票进、销项数据采集,对基层分局报送的数据进行审核(应执行先打印报表,审核无误后再传数据的制度),如发现发票明细数据和统计表数据不符的,查明原因,及时修正。 4、负责一般纳税人基本情况数据采集。从征管系统通过软盘或网络传递取得一般纳税人档案、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明细表和一般纳税人资格注销审批信息,录至一般纳税人档案库。无法从征管系统取得的数据,依据纳税人填写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明细表》和一般纳税人资格注册审批信息,手工录入各项数据至一般纳税人档案库。 5、负责失控发票数据采集。对骗卡(二卡)、骗机、骗票的情况一经发现,应立即向领导报告,并立即将骗走的空白专用发票信息录入到防伪税控系统中的“失控发票库”中去,以便在全国追查。 6、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完整地录入一般纳税人档案变动信息及失控发票数据,不得无故滞后或漏采、错采数据。 7、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数据的准备工作,不得无故滞后。 8、将采集的数据完整读入稽核系统,不得重复或遗漏。 9、负责对采集的进、销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对稽核比对的结果,要及时接收,对缺联、滞留的原因要及时查明,填写《防伪税控缺联、滞留原因分析表》,及时上报市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