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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湘政办发[2002]11号
【颁布时间】 2002-03-20
【实施时间】 2002-03-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7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三月二十日

  
  
湖南省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工作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国发[1998]38号)。《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国办发[2001]40号)和《湖南省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9--2010年)》(湘政发[2000]1号,以下简称《规划》),特制定《湖南省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目标和工作指标
  
  (一)目标。
  
  到2005年底,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性病发病人数年增幅控制在10%以内;艾滋病病毒经临床输血传播的平均水平控制在1/10万以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控制在40000例以内。
  
  (二)主要工作指标。
  
  到2002年底要达到的主要工作指标:
  
  1.健康教育。力争全民预防艾滋病性病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在城市达到70%,在农村达到40%,其中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级中学的在校生达到90%;在高危行为人群和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监狱、劳教所等被监管教育的人群中达到80%。
  
  各市、州完成一个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健康促进示范社区的建设。
  
  2.血液及血液制品管理。查禁一切违法采供血液和原料血浆行为;临床用血由合法的采供血机构提供,并全部实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特殊情况下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单位自采自供的用血不超过5%。生产血液制品的原料血浆全部由合法的单采血浆机构使用机械采集。
  
  3.监测检测。所有市、州和1/3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防疫站)初步建立起艾滋病初筛实验室,开展艾滋病性病疫情监测;全省建立50个艾滋病性病监测哨点。完善省级艾滋病确认实验室的建设,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和单采血浆站艾滋病病毒检测阳性标本全部送省级艾滋病确认实验室确认。初步建立全省艾滋病性病监测与信息网络系统,力争完成监测检测50万人次。
  
  4.医疗服务。全省医务人员接受艾滋病、性病防治专业知识培训的覆盖率达到85%以上;50%的县级以上综合医院、传染病专科医院、中医医院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规范化的诊断、治疗、咨询与预防保健服务;40%的乡镇卫生院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性病患者提供咨询与预防保健服务。
  
  5.保险与社会救助。力争建立输血风险和艾滋病防治人员职业意外感染保险机制。逐步建立为艾滋病患者提供社会救助的措施,力争50%的艾滋病患者能在社区和家庭获得医疗保健与生活照顾。
  
  到2005年底要达到的主要工作指标:
  
  1.健康教育。力争全省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的知晓率在城市达到50%,在农村达到60%;在高级中学及以上学校在校生中达到90%以上;在高危行为人群中达到90%;在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监狱、劳教所被监管教育的人员中达到95%以上。
  
  各县(市、区)完成一个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健康促进示范社区的建设。
  
  2.行为干预。在高危行为人群中安全套与清洁针具的使用率分别达到50%以上。
  
  3.监测检测。市、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防疫站)艾滋病初筛实验室进一步完善,2/3以上的县(市、区)疾病控制机构(卫生防疫站)建立起艾滋病初筛实验室并开展艾滋病性病监测检测;艾滋病性病监测哨点增加到100个。部分重点市、州建立起艾滋病确认实验室。全省建成一个畅通、高效的艾滋病性病监测与信息网络系统,力争完成监测检测150万人次。
  
  4.医疗服务。全省90%的县级以上综合医院、传染病专科医院、中医医院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性病患者提供规范化的诊断。治疗、咨询与预防保健服务;75%的乡镇卫生院和婚前医学检查机构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性病患者提供咨询与预防保健服务。
  
  5.专业培训。全省医务人员接受艾滋病性病防治专业知识培训的覆盖率达到90%以上,其中,在从事艾滋病预防保健、临床医护、检测检验、采供血(浆)等工作的专业人员中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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