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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湘政办发[2002]11号
【颁布时间】 2002-03-20
【实施时间】 2002-03-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7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1.完善监测体系。建立健全以疾病控制机构为主体,覆盖疾病控制、医疗、保健和采供血(浆)机构的艾滋病性病综合监测网络,形成艾滋病性病搜索、调查、采样、筛检、确认、报告及预防与控制的监测体系,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生物学、人口学、行为学以及社会学监测。建立健全实验室检测网络和质量控制系统,加快省级艾滋病监测检测中心和重点市州、县(市、区)疾病控制机构艾滋病实验室的建设。
  
  2.健全信息网络系统。将艾滋病性病信息网络建设纳入全省卫生信息网络建设,逐步建立包括监测、检测、疫情和临床服务在内的信息网络系统。加强疫情信息的统一管理,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单采血浆站以及其它卫生机构开展艾滋病性病实验室检测与临床诊断的信息资料,要报告同级疾病控制机构,并逐级上报卫生行政部门与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各级政府调整完善防治策略和措施提供依据。
  
  (七)开展艾滋病防治研究的合作与交流。
  
  结合我省实际,将艾滋病防治研究列为省重点科技研究项目,开展艾滋病流行病学、安全输血、临床治疗、药物开发等研究,探索中医与中西医结合治疗的有效方法,针对防治措施与方法进行经济学评价与应用性研究。加强与有关国际组织、艾滋病防治科研机构的合作与交流,及时推广应用国内外适宜的科学防治方法和措施,提高我省艾滋病防治的科技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艾滋病性病预防与控制协调会议负责全省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工作的组织协调,对各部门、各地的工作定期组织督促、检查,研究处理预防控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协调会议办公室负责对《实施意见》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总结交流经验,促进《实施意见》的落实。各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地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工作,要根据《实施意见》,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加强指导和检查督促,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确保《实施意见》目标如期实现。
  
  (二)落实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工作的部门责任。
  
  建立和实行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部门工作责任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湖南省艾滋病性病预防与控制协调会议各组成单位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协调,密切配合,把本部门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工作任务与措施落到实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大防治工作力度,切实加强卫生执法监督,落实各项防治技术措施,努力控制艾滋病性病的疫情,逐步提高医疗保健服务水平。
  
  (三)制定和完善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
  
  加强调查研究,适时制定我省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积极研究制定相应保险制度,逐步解决输血风险和艾滋病防治人员职业意外感染风险问题。研究相关政策措施,加大干预力度,降低人群中的高危行为,控制艾滋病性病在人群中的传播。
  
  (四)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艾滋病性病防治经费投入。
  
  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经费投入,保证防治工作的顺利实施。省设立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专项经费,由省卫生厅根据全省防治工作任务制定使用计划,经专家论证并报省财政厅核审后,用于全省艾滋病监测、干预。宣传、培训、研究和组织协调等工作。该项经费采用项目管理方法使用。各市、州和县(市、区)财政也要根据当地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工作的需要,提供必要的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经费。积极争取国际援助和社会各界捐助,拓宽筹集资金渠道。有条件的市、县,经批准可设立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基金。加强艾滋病性病防治专项经费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加强督导和考核评价工作。
  
  1.根据《规划》和《实施意见》,组织多部门、多学科参与,制定分类评价指标体系,为考核评价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的工作目标、指标与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效果提供科学依据。
  
  2.认真落实年度自查、总结和检查督导制度。各市、州人民政府要逐年对本辖区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工作进行自查,并作好年度总结,报省艾滋病性病预防与控制协调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从2001年起,省每年对各地、各部门执行《规划》和《实施意见》的情况进行一次督导检查,定期召开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工作会议,通报情况,总结交流经验,促进《规划》和《实施意见》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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