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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会同省卫生厅制定艾滋病性病防治有关法规的宣传计划,承担有关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 九、省教育厅 1、负责在全省各类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成人中等学校、普通中学开展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并纳入教师培训课程和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成人中等学校、普通中学健康教育计划。 2、负责研究制定有关青少年学生中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就学的政策。 3、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外国留学生艾滋病的监测管理和出国留学人员宣传教育工作。 十、省计生委 1、结合计划生育工作,指导各级各类计划生育机构,在育龄人群中开展性安全教育、预防艾滋病性病传播的宣传教育,并提供咨询和服务。 2、结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推广使用避孕套等预防艾滋病性病的用品。 3、根据国家总体规划,研究制定具有防治艾滋病性病作用的新型避孕技术的科研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一、省人事厅 1、研究解决艾滋病性病防治、科研和管理机构及人员编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2、制定鼓励专业人员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政策。 十二、省侨办、省外经厅、省经贸委、长沙海关、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对有关艾滋病性病对外合作项目的立项优先安排、审批并协调运转。 2、组织对本部门直属单位出国人员进行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宣传教育,并组织对援外和承包劳务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 3、负责对用于艾滋病预防与控制的进口设备、试剂减免税的审批。 4、开展对出入境人员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配合卫生部门落实有关艾滋病监测措施和进口血液制品的查禁工作。 十三、省旅游局 1、负责对宾馆、饭店和旅游服务行业健康教育宣传工作的管理,加强对其从业人员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宣传教育工作。 2、负责出国旅游人员出访前的艾滋病性病知识的宣传教育。 3、配合卫生部门落实有关人群的艾滋病性病监测措施。 十四、铁道部门、省交通厅、省民航局 1、配合卫生部门做好艾滋病性病预防与控制工作,并利用车站、码头、机场及交通工具等场所,对旅客进行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 2、组织对本系统及直属单位职工进行艾滋病性病的预防和宣传教育,并组织对援外和承包工程劳务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 十五、省民政厅 1、将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的宣传教育和健康促进示范区纳入文明社区建设。 2、负责对因艾滋病致贫、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家庭和个人的生活救济,保障他们的最低生活。 3、对收容遣送人员进行艾滋病性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协助卫生部门做好艾滋病性病监测。 十六、省劳动保障厅 1、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解决城镇职工中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办法。 2、对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应积极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 3、配合有关部门在城镇职工中进行防治艾滋病性病的宣传教育工作。 十七、省民委 1、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工作,并提供民族州、县(市、区)少数民族特殊的风俗习惯资料,开展有关调查,提出改进意见,协助处理宣传工作中涉及民族关系的特殊事宜。 2、负责安排、指导、开展对少数民族地区的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工作。 十八、省工商局 1、配合公安部门打击卖淫嫖娼、吸毒、扎毒、贩毒活动,加强对娱乐和服务场所经营活动的管理,督促娱乐和服务场所开展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宣传。 2、配合卫生部门执行有关艾滋病性病的规范管理,支持防治艾滋病性病的宣传和公益广告工作。 十九、省药监局 负责对艾滋病的治疗药品、诊断试剂以及预防用品的审批、质量监督,对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及其产品进行监管。 二十、省军区、省武警总队 1、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做好军队的艾滋病性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2、协助和支持地方做好各项防治工作。 二十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 配合卫生、宣传、政法、劳动保障等职能部门,做好职工、青年、妇女防治艾滋病性病知识的普及教育,并动员他们参加防治艾滋病性病的公益活动。依法维护职工、青年、妇女中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合法权益。 二十二、省红十字 协助政府做好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组织工作,动员红十字会员和红十字会志愿工作者积极开展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工作。 省其他各有关部门均应根据国家和省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的要求,按照各自职责,结合各自情况和特点,加强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共同做好控制艾滋病性病工作。 各市、州参照上述职责,制定本地区有关部门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