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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湘政办发[2002]11号
【颁布时间】 2002-03-20
【实施时间】 2002-03-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37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4.依法打击非法采供临床用血和生产用原料血浆的违法犯罪活动。采取多部门联合行动,严厉打击非法采集、销售、收购和使用手工采集原料血浆行为,对发现手工采浆行为的机构,吊销其《单采血浆许可证》;对收购手工采浆生产血液制品的企业,按制售假劣药品处理,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并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经批准擅自采供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要依法严肃查处。加强监督和举报制度,严厉打击“血头”、“血霸”,及时发现和取缔地下“血站”、“浆站”。
  
  5.严格对一次性输液(输血、注射)器的生产、流通、临床使用和使用后处理进行监督,依法打击非法制造、回收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行为,认真落实采供血机构一次性采血输血器消毒毁形和集中回收措施。规范医疗机构的消毒管理,加强消毒的监督监测,控制艾滋病的医院内感染。
  
  6.严格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加强对理发店、美容机构等服务行业消毒的监督监测,对达不到消毒要求的要限期整改,直至吊销其卫生许可证。
  
  (四)完善艾滋病性病防治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质量。
  
  1.加强艾滋病性病预防与控制网络的建设。全省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防疫站)要建立健全预防艾滋病性病专业科室,配备专职技术人员,加强基础设施装备建设,积极开展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的宣传、监测、培训和针对人群高危行为的干预等工作。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预防保健组织与人员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开展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的工作。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采供血机构以及单采血浆站,要结合各自职能、职责,开展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的宣传和筛查、检测工作。
  
  2.改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医疗服务条件与环境。按照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的要求和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则,加强县以上传染病专科医院与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传染科的建设,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提供规范化诊断、治疗、护理和其它医疗服务。2002年,市、州以上城市和艾滋病高发的县(市、区),至少要指定一所具备基本条件的医疗机构,收治需住院治疗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对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采用医学干预,对婴儿采用人工喂养等方法,控制艾滋病病毒母婴传播。逐步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艾滋病预防、治疗、护理体系,建设社区专业骨干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实施医疗照顾与关怀,营造有利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治疗、康复、学习、生活的环境。开展艾滋病中医与中西医结合治疗。
  
  3.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利用医疗服务的能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同等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基金给付范围,按规定支付。对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纳入当地民政部门的社会救济。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和慈善机构可设立艾滋病社会救助基金。鼓励开展商业保险和社会救助。
  
  4.规范性病医疗服务。严格性病医疗机构的准入审批,完善相关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加强对性病医疗服务质量和性病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把宣传提倡安全性行为、推广使用安全套。性病艾滋病预防保健咨询等纳入性病诊疗服务范围。对确诊的性病患者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的常规检查,及时发现和控制艾滋病传染源。继续开展性病诊疗服务市场的整治,坚决依法查处违法行医,取缔非法性病诊疗机构。
  
  (五)加强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与技能的专业培训。
  
  全省统一组织,省、市、州、县(市、区)分级负责,利用医学院校学生的学校教育和在职医务人员的岗位培训、毕业后教育以及继续医学教育等,在卫生系统开展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的全员培训。对从事艾滋病预防、健康教育、临床医护、检验检测、采供血(浆)等各类人员,进行相关理论、技能的专业培训,纳入执业资格的实践技能考试考核。
  
  将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的策略和方法纳入各级行政学院的培训课程。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岗位培训,进行政策制定与评价方法的学习。
  
  (六)健全艾滋病性病监测体系和信息网络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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