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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政发[2002]9号
【颁布时间】 2002-02-27
【实施时间】 2002-02-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46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计委、西部大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林业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2002年度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1.百色地区│12│隆林、平果、西林、乐业、田林、凌云、百色┃
  
  ┃││、田阳、那坡、德保、田东、靖西┃
  
  ┠───────┼───────┼────────────────────┨
  
  ┃2.河池地区│11│天峨、凤山、巴马、南丹、河池、东兰、环江┃
  
  ┃││、罗城、大化、都安、宜州┃
  
  ┠───────┼───────┼────────────────────┨
  
  ┃3.南宁地区│11│马山、天等、上林、横县、扶绥、隆安、大新┃
  
  ┃││、宁明、崇左、龙州、宾阳┃
  
  ┠───────┼───────┼────────────────────┨
  
  ┃4.柳州地区│9│三江、忻城、融安、融水、来宾、鹿寨、金秀┃
  
  ┃││、象州、武宣┃
  
  ┠───────┼───────┼────────────────────┨
  
  ┃5.贺州地区│2│富川、昭平┃
  
  ┠───────┼───────┼────────────────────┨
  
  ┃6.桂林市│10│永福、兴安、阳朔、资源、薛城、灌阳、全州┃
  
  ┃││、灵川、龙胜、平乐┃
  
  ┠───────┼───────┼────────────────────┨
  
  ┃7.南宁市│2│邕宁、武鸣┃
  
  ┠───────┼───────┼────────────────────┨
  
  ┃8.玉林市│1│容县┃
  
  ┠───────┼───────┼────────────────────┨
  
  ┃9.柳州市│1│柳江┃
  
  ┠───────┼───────┼────────────────────┨
  
  ┃10.梧州市│1│蒙山┃
  
  ┠───────┼───────┼────────────────────┨
  
  ┃11.防城港市│1│上思┃
  
  ┠───────┼───────┼────────────────────┨
  
  ┃12.贵港市│1│桂平┃
  
  ┠───────┼───────┼────────────────────┨
  
  ┃13.钦州市│1│钦北┃
  
  ┠───────┼───────┼────────────────────┨
  
  ┃14.北海市│1│合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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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退耕对象。
  
  除保留农民基本口粮以外,凡属25度以上坡耕地、石质山地及其它水土流失严重、生态地位重要的地方均应退耕还林还草,但享受退耕还林补助政策的退耕地以每人3亩左右为宜(1998年以后开垦的均不得享受退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有关补助政策)。各地不准擅自扩大建设任务,对于超出计划面积的,其粮食、现金和种苗补助,由各县(市)自行解决。
  
  (三)建设内容及方式。
  
  1.退耕还林还草。为尽快达到恢复森林和灌草植被的目的,退耕地一律采用人工造林和人工种草方式恢复植被。通过科学造林、种牧草及经营管理,提高造林种草质量和成效,加速恢复森林植被。
  
  2.宜林荒山荒地造林。为提高生态治理成效,在实施退耕还林还草的同时,对现有宜林荒山荒地进行植树造林,造林方式一律为人工造林。
  
  3.造林类型区划及还林配置模式。
  
  退耕还林还草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必须坚持以生态效益为核心,生态、经济、社会三大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确保生态公益林的主体地位。造林面积中,生态公益林占80%以上,经济林不超过20%。凡是容易造成水土流失、25度以上的陡坡地段及江河源头、湖库周围、石漠化严重地段、山脉顶脊等生态地位重要或生态脆弱地区的退耕地,必须营造生态公益林,并做到多树种相结合,乔、灌、藤、草相结合;地势相对平缓、土层深厚地区的退耕地,要按照自然规律,并结合当地林业产业发展规划,以市场为导向,宜林则林、宜竹则竹、宜果则果、宜草则草。混交方式可采用针阔混交、阔叶混交、乔竹混交、乔灌藤混交等,造林密度符合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应引进优良牧草与林木混种,实行林草结合、林牧结合,发展畜牧业。混交方式一般采用带状混交、行间混交、块状混交等方式。
  
  根据我区各工程县(市)地形、地貌、地质特征,划分为两个造林类型区,各类型区造林模式及树种选择配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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