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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加强监督检查,严明奖惩措施。 要建立自治区和地(市)、县三级工程监督检查和奖惩机制,加强对工程质量的检查监督和退耕还林还草工作的实绩考核。对完成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任务好的县和在退耕还林还草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个人,由自治区给予一定奖励。凡没完成退耕还林还草工程计划任务或达不到质量标准的,要追究当地政府、有关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对贪污、截留、挪用粮食或现金补助的,要坚决查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予以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查处。各有关县(市)、乡政府要将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并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七)积极开展配套工程建设,提高工程综合效益。 各县(市)要积极推进农村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建立有利于农民稳定增加收入的产业结构。同时,开辟新的生产领域,确保农民在改善生态环境的同时,稳定增加收入。实施退耕还林还草的地方,要把退耕还林还草与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沼气建设等政策措施结合起来,对不同渠道的项目资金,实行统筹安排,综合使用。各级财政扶贫资金应重点用于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包括基本农田、小型水利等在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民的科技培训、科技推广,提高平地、缓坡耕地的生产能力,提高农民的科技素质,促进退耕还林还草工作的顺利开展。 (八)严格依法治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成果。 要大力宣传《森林法》及国家、自治区制定的保护林地资源的法律、法规,依法加强对现有资源的保护。要建立健全护林防火组织机构,制定林木管护制度和村规民约,加强病虫鼠害防治。要加强林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毁林开垦、阻挠退耕还林还草等违法犯罪行为,杜绝“边退边垦”现象,保护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