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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02-01-25
【实施时间】 2002-01-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4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粮食购销政策增加粮食生产投入议案的办理情况报告》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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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省初步形成了以县农技推广中心为重点、乡镇农技站为骨干的农技推广体系,引进和培育水稻良种600多个,目前水稻良种覆盖率93%以上,水稻抛秧面积2276万亩,占全国五分之一,推广水稻旱育稀植技术460多万亩。
  
  省政府于1995年和1996年制定了《广东省吨谷县奖励办法》、《广东省粮食改低创高活动奖励办法》。在政策引导和推动下,全省粮食创高产面积每年近2000万亩,创建吨谷市1个,吨谷县8个,22个低产县实现了改低创高目标。
  
  3.调整粮食生产结构,优化粮食品质。一是调整农业生产布局,调减粮食种植面积。1999年和2000年全省粮食种植面积共调减了500万亩,2000年粮食与经济作物种植比例从“八五”期末的64:36调整为60:40。二是优化粮食品质。2000年全省优质稻面积达到2150万亩,占水稻种植面积的60%,比1995年提高了20个百分点,其中珠江三角洲地区优质稻面积达90%以上。
  
  (三)不断完善粮食购销政策,切实保护了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
  
  1.坚持国家粮食定购制度,适当调减定购任务。省政府每年下达粮食定购计划。1996年至1997年全省粮食定购计划为20亿公斤(贸易粮,下同)。根据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的需要,1998年和2000年全省粮食定购计划分别调减了2亿公斤和3亿公斤。
  
  2.坚决实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省每年制定收购保护目标指导价,各市结合当地生产成本和财政承受能力,制定具体收购保护价。同时,在市场粮价较低的年份,省对定购粮进行补贴,并要求市县给予相应补贴,其中省在1995年和1996年分别补贴1.5亿元,1997年补贴1.63亿元,2000年补贴1.91亿元。各地粮食部门认真做好优质服务工作,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做到随到随收、当场兑现粮款,不代扣代缴除农业税以外的其他税费,坚决维护农民利益。据统计,这几年全省粮食收购保护价(含价外补贴)每50公斤稻谷普遍高于同期市场粮价5—12元。
  
  3.调整保护价收购范围,改进公粮征收办法。国务院规定,2000年起南方早籼稻谷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省政府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分步实施,2000年早籼三级稻谷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2001年起早籼稻谷全部退出。2000年起,公粮(农业税)实物任务改按每50公斤稻谷45元折算为货币额下达给农户,一定3年不变,农民可以自由选择交纳货币或等值实物完成。
  
  (四)粮食系统改革成效显著,市场意识和竞争能力明显增强。
  
  1.实现政企及粮食主附营业务分离,加快国有粮食企业自身改革。1998年起,全省217家粮食加工厂、30家饲料厂、14家运输企业、3800多家城镇粮店以及种养业、饮食服务等多种经营企业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中分离出来,实行独立核算。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全省已改制和正在改制的粮食企业200多家。粮食企业转岗分流8.78万人,职工人数从1995年末13万多人,下降到2000年末在岗5.31万人,减少近六成。2000年商品流通费用率比“九五”期间最高的1998年22.17%下降3个百分点,比全国低10多个百分点。
  
  2.发展粮食产业化和多种经营。番禺、韶关、增城等地以“公司+农户”形式,开展粮食订单生产,使农民增收,企业增效。2000年全系统种植林果等经济作物超过15000亩,养殖禽畜230多万头(只),水产养殖超过4000亩,办跨行业企业600多个。全省多种经营年利润保持2亿元左右,出口创汇6000万美元以上。
  
  3.采取措施解决粮食政策性挂帐。1992年3月31日前旧的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已经消化完毕。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新增粮食财务挂帐26.45亿元(仅为全国同期粮食财务挂帐总数的1.25%),根据国务院有关政策规定,省政府采取贴息、借款、转移支付等办法帮助各地消化挂帐。截至2001年12月,全省已完成新增粮食财务挂帐消化任务。
  
  (五)政府粮食宏观调控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
  
  1.落实省、市、县地方粮食储备。按照中央关于销区粮食储备规模要达到半年销量的要求,全省地方粮食储备规模逐年增加,1998年起达到20.8亿公斤,比1995年10亿公斤增加了10.8亿公斤。各地认真搞好储备粮管理,做到数量真实,质量保证。2001年经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检查组认定,我省储备粮帐实误差仅0.2%,远低于全国的1.27%。
  
  2.落实粮食风险基金。根据粮食市场宏观调控和粮食储备需要,省政府每年下达粮食风险基金规模,要求各级政府在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2000年省级粮食风险基金规模4.35亿元,市县级粮食风险基金规模9.3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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