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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02-01-25
【实施时间】 2002-01-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54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粮食购销政策增加粮食生产投入议案的办理情况报告》的决议

[接上页]

  (一)稳定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实行农民自主种植经营。
  
  1.要依法保护好200万公顷基本农田,确保全省年粮食生产能力不低于175亿公斤。不允许擅自将基本农田改作非农用地或改挖鱼塘、改种生产周期长的经济作物,确保一旦出现粮食供求紧张时,可迅速恢复粮食生产。
  
  2.取消指令性粮食生产计划,大力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在稳定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前提下,把农业生产经营自主权交给农民,放手让农民按市场需求调整、优化种植结构,生产适销对路产品。充分发挥区域优势,重点发展具有地方特色和高效益、高创汇、高附加值的经济作物,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大力推广“订单农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实施粮食品牌战略。
  
  (二)取消国家粮食定购任务,放开粮食购销价格。
  
  1.取消国家粮食定购任务。从今年起,将国家粮食定购计划改为指导性收购计划。粮食指导性收购计划每年初由各县市由下而上自报,省综合下达各市,作为粮食总量平衡的参考依据。
  
  2.完善政府宏观调控下市场形成粮食价格机制。在正常情况下,粮食购销价格由市场供求决定,生产者与经营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特殊情况下,当市场粮价过低时,由政府增加粮食收购和储备,必要时制定收购最低保护价,或采取其他形式直接补贴给农民,保护生产者利益;当市场粮价过高时,政府通过抛售储备粮或制定销售最高限价,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特殊情况下的干预措施,由县级以上政府制定。由此而产生的政策性亏损,由同级政府负担。
  
  (三)规范粮食市场管理,搞活粮食流通。
  
  1.坚持粮食市场准入制度。一是实行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制度,允许具备一定仓储设施、资金和检测设备的各种经济主体,经资格审查核准登记后,从事粮食收购业务。二是实行粮食加工、批发准入制度,具备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从事粮食加工、批发经营业务。放活粮食零售,允许多种经济成分主体从事粮食零售业务。允许省外粮食自由进入广东市场,取消粮食运输凭证制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
  
  2.加快培育和建设粮食市场体系。加强粮食市场建设的规划、指导和扶持,鼓励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投资兴办粮食批发市场。重点发展省和区域性中高级粮食批发市场,努力建成覆盖全省、密切联结粮食主产区的有形和无形粮食市场体系。
  
  (四)坚持粮食工作政府分级负责制,确保粮食安全。
  
  1.坚持和完善“米袋子”各级政府负责制,强化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对粮食工作实行各级政府分级负责,确保辖区内的粮食安全。继续实行对市政府粮食工作责任制年终考评制度,考评内容改为保护基本农田面积、落实粮食储备、落实粮食风险基金和确保辖区粮食总量平衡等四项指标。
  
  2.完善粮食储备体系。扩大省、市两级储备规模,适当调减县级储备规模,调整优化储备粮品种结构和布局。全省地方储备粮规模从现有的20.8亿公斤(贸易粮,下同)增加到25亿公斤,其中,省级从5亿公斤增加到10亿公斤,市级从7.6亿公斤增加到10亿公斤,县级储备粮从8.3亿公斤调减到5亿公斤。建立和完善储备粮管理体制,省级储备粮实行垂直管理。
  
  3.健全粮食风险基金制度。一是粮食风险基金规模要与储备粮规模和调控市场的实际需要相配套。各级粮食风险基金必须按照省政府下达的计划在同级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优先保证。二是调整粮食风险基金具体使用范围和补贴标准。粮食风险基金在满足当年储备粮保管和轮换费用、利息、抛售价差亏损补贴等开支后,可用于陈化粮亏损补贴、消化粮食财务挂帐、政府制定粮食收购保护价或销售最高限价产生的亏损补贴等。
  
  4.增加粮食流通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珠江粮食走廊”。“十五”期间,省安排建设5亿公斤仓容的省直属粮库,市县政府要安排一定的财政专项资金和争取专项贷款增加粮库建设,每年要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用于粮库维修改造。
  
  (五)继续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1.国有粮食企业要进一步转变观念、转换机制、减员增效。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通过重组、兼并、转制改造,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场竞争主体。
  
  2.培育粮食购销骨干企业,发挥粮食购销主渠道作用。各地要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信誉好、网点多、设施全的优势,培育和发展若干粮食购销骨干企业,使其成为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载体和粮食购销主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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