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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继续从政策上支持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粮食市场放开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政策在资金和税收方面对国有粮食企业给予扶持;粮食购销骨干企业享受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4.妥善解决国有粮食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一是对1998年6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的粮食财务挂帐和按保护价收购而无法顺价销售的粮食潜亏,进行全面审计清理,分清责任,按发生新亏损的原因及现行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消化;对粮食购销企业负责消化的财务挂帐,若国家没有规定实行停息,则由省财政全额贴息。二是按国务院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妥善解决粮食企业职工安置问题。 (六)加快粮食立法,实现依法治粮。 根据我省粮食市场化改革的需要,尽快研究制订《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广东省粮食流通监督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粮食安全条例》,规范粮食管理和经营行为,确保粮食安全。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