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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原《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渝建发[2000]102号)和《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暂行)》(渝建发[2000]145号)的实际执行情况,我们重新制定了《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以下简称“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及市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县(自治县、市)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项目总投资5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市管建设工程,以及项目总投资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800平方米以上的区县(自治县、市)管建设工程,其施工必须进行招标。 市管建设工程是指国家和市重点建设工程、国家和市批准立项的建设工程以及跨区县(自治县、市)的建设工程;区县(自治县、市)管建设工程是指由区县(自治县、市)批准立项的工程。 第五条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地方公开进行。 凡市管和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南区、北部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建设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在市建设工程交易所进行;其他区县(自治县、市)管建设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必须按规定在工程所在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 专业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属地进入、专业管理、统一协调”的原则在工程所在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由专业主管部门履行各自职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协调。 第六条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标、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 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建设工程立项批复; (二)已按规定报建; (三)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有满足施工要求的建设资金; (五)有满足招标需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经审查备案; (六)应当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已委托监理; (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施工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向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施工招标和确认招标方式的申请; (二)招标人自行办理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三)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招标人通过资格预审确定投标人; (五)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并送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六)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和有关资料; (七)招标人组织所有投标人踏勘现场,召开答疑会; (八)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 (九)设有标底的,招标人编制标底; (十)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一)招标人组织开标; (十二)招标人组织评标并确定中标人; (十三)招标人将施工招标投标情况报告送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同时公示中标结果; (十四)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条 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向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可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施工招标事宜,同时向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