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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8号
【颁布时间】 2002-01-17
【实施时间】 2002-03-0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761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2002修订)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经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1年12月20日修订,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1月17日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1993年11月10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0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施工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重建的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垫资和介绍建设用地等为条件,或以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消防等专业为理由,要求工程发包人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第五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政府交通、水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答复。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建设工程发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一次发包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一次发包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但工程总造价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八条 下列建设工程是否实行招标发包,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一)全部由外商或者私人投资的;
  
  (二)外商或者私人投资控股的;
  
  (三)外商或者私人投资累计超过50%且国有资金投资不占主导地位的。
  
  通过发行彩票、募捐等形式募集的社会公共资金进行工程建设的,比照国有资金进行招标。
  
  本条例所称控股是指投资占50%以上。
  
  第九条 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建设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二)施工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该企业有直接控股的施工企业,且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四)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施工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经市政府依法确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建设工程和经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批准的应急建设工程,不适宜进行公开招标的,可以邀请招标或者不进行招标。
  
  第十一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施工企业投标,并按本条例规定程序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并按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
  
  依照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一次发包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公开招标;其余工程可以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未实行施工总承包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将未列入招标范围的专业工程按本条例规定另行组织招标。
  
  提倡对分包工程实行招标发包。分包工程的招标工作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
  
  第三章 招标
  
  第十三条 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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